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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与监管
济南鲁械咨询 付开明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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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及监管的法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
生产质量管理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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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及监管
的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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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及监管的法规要求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实施,与之配套的五部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在修订中,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自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对医疗器械生产的依法监管不断完善和加强,通过制定各类法规、标准,进行严格监管,提高、控制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以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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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及监管
的法规要求
一、医疗器械生产及监管的责任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的规定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五、当前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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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及监管
的法规要求
一、医疗器械生产及监管的责任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医疗器械质量保障的源头。医疗器械产品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身体健康,有的产品甚至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管和控制至关重要。
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管是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核心,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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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及监管
的法规要求
一、医疗器械生产及监管的责任
(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
1、要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职责、目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许可备案制度。(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许可的公开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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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器械生产及监管的责任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办法》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增强责任意识,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切实承担起“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举例质量安全事件,产品质量责任意识淡漠)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保持良好的生产条件,不断完善和改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作为控制和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主动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收集其产品发生的所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减少对使用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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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的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至二十八条共有9条 主体:生产企业)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五大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验文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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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的规定
2、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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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的规定
3、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的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应当标明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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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的规定
4、关于委托生产的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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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出口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办法》第七十条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并将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应当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或者同类产品境内生产许可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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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实施主体 监管部门
1、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2、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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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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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3、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制度
抽查检验,进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公告
建立监管信息平台,信用档案,公示公告相关信息、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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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4、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公开联系方式、不得拒绝、及时处理回复、奖励诚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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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
3、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
4、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5、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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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7、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8、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9、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10、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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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前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的特点
1、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任务量繁重(监管人员少、企业数量多的现实)。
2、医疗器械产品涉及的学科门类广跨度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医疗器械产品涉及学科广泛,涉及到声、光、电子、机械、医学、生物、信息、工程等等诸多学科领域;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要依靠具有相应专业或掌握相应技术的监管人员。而实际上监管人员不可能精通或具备辖区企业所涉及到的全部专业知识。医疗器械产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对各类型的医疗器械生产实施有效监管的难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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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水平参差不齐加大了监管的风险。
目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在经济实力、生产规模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客观上存在的差异较大,当医疗器械产品的复杂性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经济实力、企业规模和管理方式的复杂性交织起来的时候,监管部门的监管风险在无形中被成倍放大。
所以,我们监管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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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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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与备案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项目及条件
三、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
四、医疗器械许可检查要点
五、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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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与备案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五大条件;并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一二三类要求相同)
生产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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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1、《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2、规定条件:五大条件;资料完整
3、变更。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
4、补发。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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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5、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提交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九)工艺流程图;
(十)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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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6、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无有效期,不需办理延续事项。
7、变更、补发事项凭证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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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项目及条件
1、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企业持有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九)工艺流程图;
(十)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备案与许可申请资料只有一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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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许可项目按照事项类型可以分为:核发、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 ;
3、延续、变更、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登载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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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项目及条件
(一)核发(开办许可)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a、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b、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现场核查。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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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4位数许可年份+4位数许可流水号。
如: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40018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第二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简称;
4位数备案年份+4位数备案流水号。
如:鲁济食药监生产备2014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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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
1、变更生产范围:增加生产产品
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资料审核+现场核查。
属于原生产范围,
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
---- 资料审核
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要求有实质性不同的
----资料审核+现场核
(证不变,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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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
2、变更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
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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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 :
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应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工商、规划)。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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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续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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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发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申请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或破损的);
3.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满1个月。
(大众日报、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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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销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许可法七十条解释)
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
2.企业无因违法生产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解散)
(许可法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况 自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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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项目及条件
(六)特殊项目的许可及条件
1、关于分立、合并的企业( 《办法》第十八条)
a 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变更许可;(法人、负责人,企业名称可能不变)
b 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法人机构组织终止)
c 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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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开办时,不允许跨省设立生产场地和委托生产。(委托滞后)
3、对于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及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令第9号),属于发改委限制类医药产品。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申请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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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医疗器械 的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顾名思义 即“不是由自己生产”。是社会化大 生产和大协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生产资源合理、即时调配的有效方式。由于委托生产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和生产行为主体分离,特别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处于不同行政管理区域时,会给监管带来困难,所以对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行为,采取适当限定的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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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器械委托生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办法》第三章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进行了规定: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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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器械委托生产
(一)委托生产的范围
(二)委托双方的资质
(三)委托生产双方的责任
(四)委托生产的形式
(五)委托生产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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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生产的范围
1、委托生产限定于医疗器械成品的委托生产。
广义的委托加工,包含了委托生产成品、部分生产过程外包、零部件外协加工等多种方式。由于成品的委托生产通常会带来更多的产品风险和监管风险,也为了便于区分和管理,在医疗器械监管的法规制度框架中,将“委托生产”的范围仅限定为医疗器械成品委托生产这一种行为,而对于外包、外协形式的委托,则涵盖在对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的相关要求中。(医疗器械的零部件、组件、材料等,不属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范围。”)
2、委托生产是取得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
由于境内产品和境外产品审批制度的不同,注册和生产相关法规中 委托生产的要求都明确规定了仅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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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双方的资质
生产办法第26条: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其中,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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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1、境内注册人或备案人
2、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附表登载有委托生产的产品信息)
3、属于创新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可不办理生产许可或备案。
受托方:
1、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2、应当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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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生产双方的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1、委托方:
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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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方:
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
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3、委托方和受托方:
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生产期限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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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生产的形式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先注册、后生产,一个产品从设计开发,到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生命周期中,在两个环节可能存在委托生产的情况,即设计开发过程中申请注册所用样品的委托生产,和取得产品注册证后上市产品的委托生产。
2、注册所用样品的委托生产,创新器械可以委托,其他样品不得委托生产。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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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产品的委托生产,有两种形式:
按照医疗器械创新特别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可不取得生产许可,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两证分离”)
其他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在取得注册证(备案)后,必须取得生产许可(备案),才能委托其他条件合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能不足”)
生产办法指上市后的管理,不包括研制样品的委托生产。委托生产的监管指上市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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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以把全部的医疗器械分为五种:
1、第一类医疗器械;
2、第二类医疗器械;
3 、第三类医疗器械;
4 、创新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创新特别程序审批)
5、高风险植入器械(禁止委托目录中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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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 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 | 禁止委托的三类产品(非创新) | |
委托方注册证 (备案凭证) | 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 ||
委托方生产许可(备案凭证) | |||
受托方注册证 (备案) | 同范围产品 | 同范围产品 | |
受托方生产许可 (备案) |
委托生产产品品种与委托方、受托方资质要求
(为必须具备方可委托生产,为无需具备即可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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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类和第三类非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人在取得注册证(备案)后,要想将产品上市,必须自己具备生产能力,取得生产许可。若产能不足,可以委托其他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属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取得注册证,将产品上市,自己不具备生产能力,可以不办理生产许可,完全委托有生产能力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备案外,在委托生产方面并无与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不同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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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生产的办理程序
▲ 1、委托方-----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a 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b 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五)经办人授权证明。
(六)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的委托生产期限不超过委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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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托方:办理委托许可(备案)
a、受托生产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按照增加生产产品变更规定办理,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生产办法14条许可变更)
b、受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向原备案市级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c、受托方办理增加受托生产产品信息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时,除提交变更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五)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六)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
(七)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八)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受托方提交的资料:变更申请资料+委托生产许可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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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托方:办理委托许可(备案)
d 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进行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企业
e 受托企业的生产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
F 受托企业的生产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
注意:
1.委托生产产品应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根据《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66号)规定,以下四种产品禁止委托生产:医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药物涂层血管支架、人工心脏瓣膜、传统型血袋;
2. 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的委托生产期限不超过委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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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3、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产品登记表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中的受托生产产品应当注明“受托生产”字样和受托生产期限。(办法33条)
4、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受托方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5、委托生产终止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6、委托方在同一时期只能将同一医疗器械产品委托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绝对控股企业除外)进行生产。(办法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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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要点
(一)材料审查:
1.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如租赁协议应至少体现租赁场地的位置、用途及效期,地址应详细准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出具单位应为租赁方,与物业签署的租赁协议应具有产权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多方转租协议应注意协议中有无转租相关约定的内容;
2.主要人员: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生产管理岗位、质量检验岗位(软件开发、测试负责人)应具有与(拟)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门类相近的学习工作知识经验经历。(学历职称未具体要求)
3.特殊生产环境要求:无菌、植入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应为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1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覆盖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功能间;
应附净化车间平面图,应标明功能间及人流、物流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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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要点
(二)现场场地审查:
在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时,
注意以下要点:
1.查企业组织机构图,应至少有体现技术开发、生产、质量管理、采购、库房管理等职能的部门;
2.对应组织机构图查各部门质量职责、权限;
3.查企业在册人员名单,项目应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所在部门、职务等; 抽查工作人员劳动用工合同;
4.查看企业技术、质量、生产负责人学历、职称及任命书原件及劳动用工合同;与生产管理、检验岗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任命书,检验人员一般应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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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要点
5.现场核实,企业管理、生产、库房3方面场地应独立,核对与平面图一致性,不应与其它企业公用生产场地,包括洁净环境;
6.企业申报产品需在洁净条件下生产的,洁净环境应符合YY0033《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消毒级产品应符合GB15980《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7.生产企业场所大小与生产的品种、生产规模有关,生产者应有安全操作距离。生产企业场所一般分为生产区、研发区、质检区(包括物理、化学、生物测试室)、行政区(包括办公、销售、培训等)、仓储区(原料、半成品、包装物和成品)五大区域;
8.《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320号)附表1中不同类型的产品应有相对应的生产场所,不能用清场的方式处理。同一工作间不能同时进行同一类型不同产品的生产(清场后、不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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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要点
9.仓储区应分为原辅材料区、半成品区、包装材料区、成品区,分区明确,应封闭,有防火、防尘、防鼠、防潮、防虫的相应要求。对于有储存温度要求的,还需配备冷冻或冷藏的设备,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有毒或放射物品应独立存放并加大标记,仓储现场应封闭,应按合格、待检、不合格、退货划分区域,并至少具备通风、照明、防火等设施;
10.对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工艺流程图核对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软件开发、测试)清单,设备应满足生产、监测需求;相应的生产监测活动记录。
11.企业如提出删减生产范围或生产场地,应按照变更生产场地、生产范围程序办理。企业《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不再上市的,如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中只包含该产品,企业应申请删减《医疗器械企业许可证》中相应的生产范围。
12.查企业收集保存的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为有效版本;据此开展培训的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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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要点
13.查企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注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控制要求以及生产环境等内容;
14.对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核对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软件开发、测试)清单,应具备满足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对于生产医电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根据设备清单现场重点核对检验漏电流、电介质击穿、保护接地阻抗项目的相关检测设备;
15.查计量器具计量证书原件,计量器具采购时未进行过首次计量检定的,必须进行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检测。如相同计量器具采取比对方式确认有效性,校验规程应明确参照标准、实验环境、试验方法以及相关要求;
16.企业经过计量的检测设备应在明显位置标记检定标签。
17.对于生产涉及制水工序产品的企业,查制水设备及其维护保养规程、水质检测项目及设施,应符合《药典》的相关规定;
18.可现场核实,生产岗位、检验岗位人员现场操作,具备基本操作技能的能力。
19、企业生产、检测设备应标记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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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品种生产的审查
A 对于医疗软件类产品,还应对以下要点进行审核:
1.核实软件开发人员专业、经历以及培训等情况,软件开发人员应能编译源程序;
2.查企业计算机台账,软件开发和测试用的计算机应分开;
3.查开发的网络版软件,应具备多于一台的测试设备;
4.查计算机管理制度,应包括定期进行数据备份、查毒杀毒、加密、母盘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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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品种生产的审查
B 对于定制式义齿类产品,结合《山东省定制式义齿管理办法》检查人员还应对以下要点进行审核:
1.企业质量机构负责人、生产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口腔技工工艺学或口腔医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生产(技术)负责人同质量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2.企业应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并经培训,具有熟练操作检验设备完成检验工作的能力。
3.从事代型、蜡型、铸造、车金、喷砂、堆瓷、车瓷、排牙及其他工序的生产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并具有独立完成某工序的能力,应经过理论和实际操作的专业培训;
4.企业应具有与定制式义齿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器械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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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及备案
(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数据管理
1、许可证号
延续、变更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在编号后加注“(补)”字。
2、地址
住所: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地址填写;或填写为XX市XX区XX路XX号XX层XX房间。生产地址填写为XX市XX区XX路XX号XX层XX房间。
3、生产范围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不登载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范围。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的二级目录名称填写。其形式为:产品管理类别+产品类代号+序号+序号名称。
如:申请生产多导心电图机的,生产范围应为“Ⅱ类:Ⅱ-6821-4 心电诊断仪器”;如申请生产定制式义齿的,生产范围应为“Ⅱ类: Ⅲ 、Ⅱ-6863-16 定制式义齿”
4、发证日期
制证日期为主管局长出具审定意见的日期,有效日期为审批日期后
延5年的日期。如某企业的发证申请批准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日期应为201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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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生产质量管理的主体,是保障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医疗器械生产管理办法》用专门章节进行了规定。
《办法》第四章 生产质量管理 (12令无、逐条解释)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1、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规范》),是强制要求。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首先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3、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是保证生产质量的根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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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1、人力资源的配备是保障生产质量的先决条件。最重要的是要有完成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人员。
2、《规范》要求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没有强调学历、资历,强调了实际管理经验和能力;而法规知识的熟悉关键在于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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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3、生产岗位操作人员是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人员,如质量检验人员、关键工序的操作人员、产品维修和服务人员等;应当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人力资源的配备应该与所生产的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风险大小有关。学历、工作经历的要求不能代替培训的作用。生产企业应提供技术、能力、法规、质量意识的培训,并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5、保存培训的记录,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活动实施记录是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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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
1、保证按照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注册时已经确定的工艺过程,技术参数,不得随意更改。
2、保证符合要求。熟悉并掌握强制性标准;经检验验证符合要求。(进货检、过程检、终检)。
3、应设置出厂检验, 随产品附合格证。
4、符合《规范》要求的出厂放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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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1、《规范》的要求(第四十五条 )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方法和记录要求,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并有效实施本规范的要求。
2、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又叫第一方审核,由企业的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依据《规范》、质量体系文件、产品技术要求、法规要求来评价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内审可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和自我改进的机制,能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纠正或预防,使体系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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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企业至少每年一次内审。不报告属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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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即5大条件,与生产许可或备案要求的内容相关 的条件。
2、只要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就应采取整改措施。
3、停止生产活动,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说明原因、理由、告知性。无规范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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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1、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以主动报告、监督检查发现的时间点记;
2、无同类产品在产:同许可范围的产品。(尚不确定,如体外诊断试剂);
3、以上两条件同时具备,书面报告省或市局。实质属申请---重新生产许可。但无规范报告格式。
食药监部门按《规范》实施现场审核。
规范检查通过=允许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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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具备原生产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1、规定了先行公示再公告注销的情形。
a 不具备原条件(一般指降低或改变);
b 无法取得联系(法人、企业负责人);
监督检查发现、证明,两者同时具备。
2、在原发证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一般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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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企业有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不得注销。
(《办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4、不需公示进行注销的情形。
(一)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办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许可法》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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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注销、撤销和撤回,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是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撤销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撤销的事由通常是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因素,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而注销的事由不仅包括行政许可实施中具有违法因素,还包括其他使得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终止的情形,即只要被许可人终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行政机关即对该项行政许可予以注销。
所谓撤回既包括申请人在申请过程对其行政许可申请的撤回,也包括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其行政许可决定的撤回。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但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后,也要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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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经许可或者备案的生产场地进行生产,对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1、生产场地是基础设施必须有保障,也包含了对工作环境的设置要求。因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风险,就有不同的控制要求,经许可或者备案就是为达到产品的技术要求,对产品实现过程中基础设施的保障认可。
2、生产场地法定,不仅仅是许可原因,这本身就是企业在风险管理中经过分析而确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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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应该根据产品确定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具和检验仪器。如要加工一定精度要求的零件,应该有相应加工精度的设备来保障产品的质量能符合要求,这一加工设备的维护保养也会影响到产品质量,所以还需要建立对该类设备的维护保养的程序,按规定程序维护,保证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活动的程序、记录是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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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确保采购产品符合法定要求。
1、采购原材料、零件、和部件,或把生产的某一工序由体系以外的供方来完成(如某零件的热处理或表明处理、某零件特殊形状的精密加工)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医疗器械产品,所采购的物品和采购的加工服务是不同的,但同样的是都需要对这过程实施控制。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对供应商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其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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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3、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范、图样,必要时包括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
4、当采购产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时,采购产品的要求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采购环节是生产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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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可追溯的要求。
1、生产企业在管理活动、人员培训、设施管理、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记录,记录除了用于证明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以外,还是质量分析的依据,更是产品质量可追溯的要求。为有效保存记录,《规范》要求建立相关程序来控制质量记录的保存。
2、质量体系运行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能够联系起来的节点就是靠质量记录,从而使企业所有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成为一个互有联系有机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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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保证记录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记录应该规范。如:及时记录数据和观察结果(不应提前或滞后做记录);表格的记录内容应该完整无缺,记录应编页码以保证连续和完整性;记录应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
4、 生产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5、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记录信息。如果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制订的保存期限应当考虑电子数据的退化、记录的副本的客观性,记录的不可随意修改特性以及法律意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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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以骨科企业检查为例,认可自开发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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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企业应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上市后使用致人死亡、严重伤害、或功能异常)。重大质量事故 (24小时) 省局 (立即)国家总局。
2、除按要求报告外,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如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以及采取其它有效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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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关键是日常做好质量管理,预防质量事故发生,将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如加强生产过程控制,认真对待不合格品处理,顾客投诉,不良事件监测等,发现问题及时分析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不断改进。
4、相关《规范》要求第五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的程序并形成文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
医疗器械交付使用后,当得知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生产企业需要向用户发表“忠告性通知”。这样的通知应该包括告知用户一些信息或建议用户采取的措施,如在医疗器械的使用方面,医疗器械的改动,产品需要返回到制造商或就地销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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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六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并形成文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关于医疗器械的召回。
新条例第六章专门增设了不良事件的处理和医疗器械的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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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2011年7月1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召回办法》、《规范》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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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事件与质量事故的区别: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是由于产品的设计缺陷、已经注册审核的使用说明书不准确或不充分等原因造成的,但其产品的质量是合格的。
医疗器械质量事故主要是指其质量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等规定造成的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摘自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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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质量授权人制度。
《规范》修订稿中确定了质量授权人,没有管理者代表的设定。
我省在生产企业中推行实施质量授权人制度,已有多年经验。需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各生产企业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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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介
一、《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287-2003/ISO13485:2003)标准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状况制定的,于2009年12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根本要求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根据生产产品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规范》的发布实施,提供了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依据,完善了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为从源头抓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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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实施是分阶段推进的。首先在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在此基础上,积累经验,再进一步推动《规范》在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全面实施。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规范》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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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介
二、与《规范》配套的文件有: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按照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规范》正在修订,预定2015年1月1日实施。同时通用于其他医疗器械的规范检查评定标准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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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三、《规范》与配套文件在实施工作中的关系:
1、《规范》是对所有品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2、无菌和植入《实施细则》是针对这两类器械品种特点和风险程度而制定的《规范》实施要求;
3、《检查评定标准》是为统一对企业实施《规范》检查时的现场检查尺度,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包括现场检查项目、评定标准和要求等。
4、《规范检查办法》明确了实施《规范》检查工作的责任、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和检查员管理等程序性、管理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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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确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地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纳入法规要求。强制实施,不是推荐。
2、法规规定了规范的主要内容。现行《规范》包含十三章六十九条。
3、《规范》实施的主体是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是生产企业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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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确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地位。
《办法》第二十二条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 《规范》 是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的标准,是行政许可的条件。
2、《规范》也是监管部门实施各种形式监督检查的标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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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ISO9000、ISO13485标准有何不同?
已通过了ISO9000和ISO13485认证的企业,是否可以不实施医疗器械GMP?
首先,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ISO组织制定的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的系列标准,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的通用要求,ISO9000族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组织,如:生产企业、服务行业、设计研究部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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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器械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特殊产品,其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安全有效,仅按照ISO9000族标准的通用要求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不够的。为此,ISO发布ISO13485标准(我国等同采用的标准是YY/T0287-2003)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专用要求。与此同时,各国政府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如美国通过实施医疗器械GMP、欧盟也采用欧共体医疗器械指令等法规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出法规要求。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法规要求和质量体系要求,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也正是基于以上出发点,以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为人民健康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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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3485认证与“规范”检查的区别
ISO13485 | “规范” | |
文本性质 | 标准 | 法规 |
执行要求 | 自愿 | 行政强制 |
用途 | 证明符合标准的要求 | 检查是否违反“规范”要求 |
执行主体 | 第三方认证机构 | 监管部门 |
与企业的关系 | 合同 | 行政相对 |
形式 | 认证证书 | “检查结果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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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政府的行为,是强制性的,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ISO9001和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自愿的,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当然,通过ISO9001和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利于实施医疗器械GMP,但企业实施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也不等于通过ISO9001和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因为两者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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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措施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共11条)
一、有计划的开展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三、有效落实行政管理的制度措施。
(责任约谈、监管档案、黑名单制度、统一的信息平台、投诉举报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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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三、监督管理的行政措施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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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办法》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
说明:
1、依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国家总局正制定--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国家、省、市、县相应分级分类的监管职责。
2、市、县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省局计划、职责划分要求等,相应制定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计划。
3、监督检查计划一般是年度的、日常的监督检查要求。
4、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总结报表工作很重要。县市 省局 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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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编制计划应策划好、统筹安排
我省目前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975家,其中I类生产企业232家,Ⅱ类生产企业583家,Ⅲ类生产企业160家。列入高风险重点监管企业77家。
如何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是需要策划的。需要结合法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以及发布的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来统筹安排整体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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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宜的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的监督检查方式有:
1、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对企业合法性、产品合法性、生产条件、采购、检验等重点环节实施的检查等。可以灵活采取定期检查或突击检查、独立检查或联合检查、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
2、跟踪检查:企业整改情况的跟踪。
3、飞行检查:对问题产品及企业有因突击性检查(办法55条)
4、专项检查:对普遍性问题的集中检查整治。
各种检查形式相互结合共同作用落实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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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宜的监督检查方式
关于飞行检查:
《办法》第五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
说明:
1、市、县各级监管部门均可根据监管实际开展飞行检查。
2、飞行检查是严格程序的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应实施跟踪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3、飞行检查是纳入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要检查方式。
4、各地应积极开展飞行检查,增强监督检查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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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确定下一步计划。
综合各项监管工作情况:
1、监督检查结果
(对于检查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整顿、行政处罚、整改复查、可疑问题产品现场抽样送检。)
2、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3、行政处罚情况
4、不良事件监测报告
通过年度风险分析评估,确定产品风险级别,确定下一年度医疗器械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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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与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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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A 监督检查内容
《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三条规定 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检查依据:法规、规章
检查标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查证资料:产品注册(备案)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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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监督检查程序
《办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相关规定有《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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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实施监督检查
1.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2.实施监督检查的流程;
3.监督检查后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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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了解企业状况;
确定检查范围、方式;
确定检查重点内容 ;
确定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分工、检查进度;
编制检查方案;
通知检查相关事宜(突击检查方式不适用);
准备相关的执法检查文书(必要时,可准备照相机、摄像机等现场记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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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施监督检查的流程: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
了解近期生产、经营状况及质量体系运行、人员变化情况。
围绕检查方案中设定的检查内容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检查组长可选择适当时机召集检查员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与企业负责人沟通,通报检查情况,核实发现的问题,告知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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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检查后的总结。
在实施完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之后,要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检查结论的要求,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企业整改的情况应进行追踪检查以确保企业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到位。
此外,还应及时对检查过程中留存的记录进行整理、总结和归档。最好对监督检查和企业整改的情况实施电子化管理,方便日常的查找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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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管理的行政措施
A 责任约谈
B 建立监管档案
C 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D 信用评价 黑名单制度
E 鼓励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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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管理的行政措施
A 责任约谈
《办法》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要点:1、责任约谈是例行常规的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
3、应有约谈的记录,企业的承诺等书面资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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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立监管档案
《办法》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和备案、生产许可和备案、委托生产、监督检查、抽查检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要点:
1、省、市、县各级部门必须按照管辖职责建立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市、县应当做到一企一档。
2、监管档案的管理应有制度规定。谁负责、存什么、怎么做?
3、监管档案是痕迹化管理,落实我们监管职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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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办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保证信息衔接。
说明:
1、国家统一信息平台,各省、市、县各级监管部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2、所有审批项目、监管信息公开、透明,全面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3、各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企业档案、检查记录、工作信息数据实现电子化管理。
4、强大的信息共享平台将有利于实现内部高效监管、外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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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信用评价 黑名单制度
《办法》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记录,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要点:
1、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行信用评价,实施分级管理。守信用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2、实行“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告不守信用企业名单。(惩罚、警戒)
3、建立信用档案。应区别与监管档案,可根据实际规定档案管理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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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鼓励举报投诉
《办法》第六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要点:
1、投诉举报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接到举报投诉,应及时核实、处理。
2、实名举报,应回复本人。
3、查证属实,应给予奖励。
4、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处理文档。(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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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
生产监督检查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标准要求,针对企业情况和检查任务,确定检查范围。
(一)检查要点 。一般可分为有效证照、法规及标准,组织机构与管理文件,厂区厂房,设计开发,采购控制,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不合格品控制,销售与售后,分析改进,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等部分,简单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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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1. 有效证照、法规及标准、产品注册技术要求方面
查看证照是否过期。核对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的发证日期、有效期是否有效;
查看证照间相关项目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其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否一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涉及到的产品是否包含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中。
查看产品注册(备案)技术要求、实际生产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主要的结构组成是否与一致;
查是否收集各级药监部门发布的与生产产品相关的法规、文件;
查看收集的与产品相关的技术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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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2. 组织机构与管理文件
查阅企业组织机构图、任命文件;
查看质量手册中岗位职责的要求;
询问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询问质量管理负责人产品知识及体系知识;
询问技术负责人产品知识、设计开发、技术改造及采购要求;
询问生产负责人产品知识、工艺控制、生产设备及场地要求;
询问检验负责人产品知识、检验设备及检验规程要求;
查看检验员名单、配置人数、任命文件、培训证明、体检证明,询问工作经验,观察实际操作等;
查看工艺文件、特殊工种工人配置人数、资格证书、培训证明、体检证明,询问工作经验,观察实际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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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区、厂房
询问企业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如面积大小、温度高低、通风条件、货架标识、照明设施、物料堆放等);
查阅相关程序文件、管理规定、记录(如车间、库房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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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4. 设计开发
查阅设计开发程序文件;
查看计划书、开发决定书等;
查看产品相关法规、技术材料、开发需求等;
查看图纸、工艺流程、工艺规范、设备人员要求等;
查看评审报告、评审结论等;
查看验证方案、验证报告等;
查看确认报告书等;
查看更改文件、更改收发记录、现场观察等;
查因设计更改而引起的证照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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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5.采购控制
查阅采购程序文件;
查看重要原料、一般原料、辅助材料清单等;
查看供方目录(如首选供方、备选供方)、供方评价(如评价准则、评价记录、评价结果)等;
查看采购合同(含采购时间、采购数量、质量要求等),外协合同、质量协议等;
查看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数量、经办人员、原材料入库记录等,必要时查看采购发票);
查看验收标准、请检单;
查看进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验证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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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6. 过程控制
查阅过程控制相关程序文件;
查看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图纸(如整机图、部件图、零件图、装配图)等;
查看操作规程(如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等);
关键工序举例:纯化水制备(控制点含设备验证、设备维护、制备能力、水质监测、使用频度等),注射用水制备(控制点含设备验证、设备维护、原水条件、水质监测、使用频度等);
特殊过程举例:环氧乙烷灭菌(含工艺验证、设备验证、废气处理、防爆措施、灭菌记录等),辐照灭菌(含工艺验证、设备验证、委托合同、灭菌记录等);
查看设备清单、设备档案、维护记录、现场标识等;
查看产品标识规定,现场观察过程中的标识、堆放区域、传递箱标识等;
查包装材料选择、包装方法确定、装配工具配备等;
查看各项生产记录(如生产计划、随工单、自检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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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产品检验
查阅检验相关程序文件;
查看出厂检验规程(含检验项目、抽验数量、检验方法等);
查看设备清单、设备档案、维护记录、检定记录,现场观察设备标识;
查看检验记录(含原始记录、过程记录、检验报告、出入库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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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合格品控制
查阅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
查看检验结果、不合格品记录等;
查看不合格汇总、研究记录等;
查看返工、报废、销毁、处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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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销售与售后
查阅销售及售后服务程序文件;
查看代理商名单、直销客户名单、销售记录等;
查看安装规范、调试记录等;
查看产品追溯的规定及实现追溯的情况;
查看不良事件管理制度及实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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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10.分析改进
查阅分析改进相关程序文件;
查看随访记录、投诉记录、处置记录等;
查看问题数据汇总、分析记录、预防方案等;
查看体系内审规定(含内审周期、内审计划等)、内审记录等;
查看管理评审规定(含评审时间、评审计划、文件更替等)、评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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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包装标识、说明书
查阅包装、标识相关程序文件;
按照企业的程序文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证书以及新6号令《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场查包装、铭牌标志、产品说明书的实物及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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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手段
一是语言交流
1.检查人员应积极与领导层沟通,通过了解企业发展历史、质量体系近期运行状况和产品市场情况,分析判断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方面问题、当前急需解决哪些问题等。
2.与企业中层和特殊岗位人员的沟通,可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通过谈话来判断人员能否承担该岗位赋予的相应职责。对于不了解、不熟悉、不能行使职权的或由他人代答的,应视企业整体情况提出人员调整要求。
3.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耐心、认真地与企业沟通交流,协商整改要求和时限。一般情况下,在与企业取得一致意见后,应根据确定的检查意见客观、详细的进行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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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二是文字资料检查
1.检查文件中涵盖的质量体系过程,判断质量体系的全过程是否都已被识别,
2.检查对识别出的过程是否都已形成控制文件,判断文件内容是否覆盖了过程的全部。
3.检查文件规定的内容,判断是否与现场观察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4.检查文件间的关联性,判断文件要求是否能够满足企业和产品的特点,是否恰当。
5.检查各项记录间的可追溯性,判断能否根据各项记录的相互关系完成产品生产过程的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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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三是记录样本选取
1.在较短时间内,通过现场检查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状况作出整体评价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在检查质量记录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周期、近期运行状况和本次检查目的、已查内容。一般情况下,应选取相似条件下的两份以上同种质量记录;
2.现场监督检查是抽样式检查,为如实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文字记录应尽量选择与检查时间距离较近的进行抽样。一般可选取现场检查前一季度内的记录,或选取现场检查前最近一个生产周期的记录;
3.确定检查产品范围时,应覆盖企业所有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在检查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一般应选取企业生产量较大或者产品安全性要求较高的一个或多个产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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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4.当同次检查中涉及一个产品的多个过程记录时,还应充分考虑记录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围绕同一产品序列号(或批号)展开检查。根据文字记录的索引关系,判断产品质量全过程的追溯能否实现;
5.检查文字记录的内容与质量控制要求的一致性,记录中的数据应与根据记录判定的结论一致。记录内容应能详细、如实反映质量控制过程的原始状态,必要时可要求实际操作;
6.检查文字记录时,如发现两份相似条件下的同种记录存在数据差别较大的情况,应补充选择相似条件下的同种记录进行确认,同时询问出现差别的原因。对于已能清晰反映检查结果的,一般不扩大记录样本的选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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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四是现场观察(根据工艺的不同,可包括前处理、粗加工、组装、安装、老化、包装现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现场;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等)。
1.根据生产流程查看生产现场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反复交叉、往复的情况。生产场地的整体规划与生产情况(生产量和销售量)是否匹配。
2.正常生产车间是否整洁、条理,设备、场地实际状况与记录或文件是否一致。注意现场中有无刻意遮挡、破乱不堪的角落。生产废料、办公垃圾堆积的地方是否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3.观察生产人员、检验人员操作是否熟练,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匹配。可以适时的询问员工操作要求,判断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是否与现场操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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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器械生产的法律责任
序号 | 情形 | 法规 条款 | 处罚 |
第六十一条 | (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第六十二条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 | ||
第六十三条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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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器械生产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六十五条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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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器械生产的法律责任
序号 | 情形 | 法规条款 | 处罚 |
第六十六条 | (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第六十七条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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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器械生产的法律责任
序号 | 情形 | 法规条款 | 处罚 |
第六十八条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第六十九条 | (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 (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 (五)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 (六)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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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海恩法则:合抱之木,生于微毫。任何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是飞机涡轮机的发明者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提出的安全法则,简称为“海恩法则”。
在日本被称为“冰山一角法则”。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只是冰山一角,其实下面早就存在大量隐患;二是个人的素质和责任心是关键,特别的管理者,要有对员工对使用者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把事故消除于隐患。生产管理者、监管部门人员应对此高度重视。
我们监督检查人员要把握珍惜每次现场检查的机会。抓重点、细节、关键,不走过场,不走形式。
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发生爆炸,68人死亡。
事故不是偶然的,工厂管理的怠慢已经造成了重重隐患,事故的发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按照这个法则,中荣工厂在这之前已经存在1000个事故隐患,有300次让人“吓出一身冷汗尾随事故”,也就是说,如果工厂的管理者、监管者能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的细节的话,那末他们至少有300次机会发现隐患,不让事故发生。可以说这68个人,错过300次逃命机会。
而我们对安全事故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只重视对事故本身进行总结,然后按总结“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易走形式、走过场,却忽视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事先的排查。这也是管理中最简单最基础的工作。如果重视做好就不存在问题。作为医疗器械的监管者,应对此高度重视,面对生命,面对事故,希望我们正视1:29:300:1000法则,认真履行生产管理者及监管、技术部门的职责。希望每一位管理者都能承担起保护企业职工、保护产品使用者的生命财产的责任。保障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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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当前的监督检查工作
1、进一步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总局的部署,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加强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监管资金项目 :43家生产企业检查不少于4次,对506家经营企业和55家使用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复查率达到20%。
2、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监督抽验产品跟踪检查的通知
结合监督抽验发现的问题,在辖区内对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血液透析用浓缩物、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导尿包)、一次性无菌注射器(针)和一次性输液器(带针)等5个医疗器械品种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检查。
统筹安排各类检查任务; 摸清辖区内基本情况;
规范检查记录健全监管档案;认真积极完成统计报送
鲁械咨询149
国家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
认真学习积极做好新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的衔接工作。
1、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申请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10月1日后,应按照《生产办法》规定补充申请资料,经批准后核发新格式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现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在省局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照《生产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涉及跨设区的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可生产至2015年3月31日止。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5、各市局应做好出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备案管理工作。出口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出口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鲁械咨询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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