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单纯疱疹病毒(HSV)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附件3)、《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附件4)、《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附件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
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是试剂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水平的重要决定因素,影响着体外诊断试剂灵敏度、特异性、稳定性等各项性能。科学合理地开展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研究,确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是产品设计开发的关键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进行充分的研究,并整理形成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体外诊断试剂的构成中包括多种生物学和物理化学原材料,类型丰富,性能多样,各种原材料共同决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其中部分原材料对于试剂性能至关重要,是反应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具有生物活性或化学活性,生产工艺要求较高,需要严格的质量控制,这些原材料被称为体外诊断试剂的主要原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心反应体系原材料
1.与被测物直接反应的生物活性材料
与被测物特异性结合的抗原、抗体,与被测物结合的抗人IgM抗体、抗人IgG抗体。
核酸检测用引物、探针、dNTP,DNA聚合酶、逆转录酶等直接参与核酸检测反应的酶。
生化检测中与被测物反应的底物、酶和辅酶。
血型检测用抗体、红细胞,凝血检测用血浆、激活剂等。
2.免疫竞争法原理试剂的被测物类似物
吗啡-BSA结合物、甲基安非他明抗原,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等。
3.结合上述原材料的复合物
辣根过氧化物酶标记的特异性抗体,包被特异性抗体的磁珠等。
(二)反应体系中其他生物活性材料
1.与一抗试剂结合的二抗
免疫组化类产品的抗小鼠/兔IgG抗体等。
2.检测信号产生所需的酶
免疫检测类产品的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CRISPR/Cas核酸酶等。
3.去除干扰相关的生物活性材料
抗生物素抗体、抗红细胞抗体、人抗鼠抗体(HAMA)阻断剂、IgG抗体阻断剂、UDG酶,RNase抑制剂等。
4.免疫反应中起连接作用的生物活性材料
链霉亲和素、生物素等。
5.其他
蛋白酶K等。
(三)固相载体
1.固相载体
硝酸纤维素膜、磁微粒、微孔板等。
2.微流控载体
微流控芯片等。
(四)信号物质
1.显色、比浊物质
胶体金、乳胶等。
2.发光物质
荧光素/荧光微球/荧光染料、吖啶酯等。
(五)校准品、对照品、质控品和内标中的生物活性材料及基质
1.含有特异性核酸片段的材料
含靶核酸片段、内标片段的基因组DNA、菌株、病毒、假病毒、质粒等。
2.含有抗原、抗体待测物的材料
重组/天然抗原、抗体、阳性样本等。
3.含有生化检测待测物的材料
阳性血清、重组酶等。
4.免疫层析质控线材料
胶体金产品的质控抗体等。
5.基质
BSA、小牛血清、胎牛血清、阴性样本基质等。
(注:上述具体主要原材料仅为举例,并非穷举。)
体外诊断试剂的被测物和方法学较多,对于本文未涵盖的原材料,请参照上述内容进行类型划分。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要求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时需要提交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管理类别为第二类的产品注册申报时无需提交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交。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描述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的通用要求,如申报产品已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原则,应同时参照相应产品的指导原则进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编码为6840。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相关产品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主要原材料研究,包括申报资料中的部分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
在产品设计开发的初期,需要根据产品的设计需求及性能指标要求,结合原材料基本信息、参数指标及供应来源等因素综合分析并验证,确定最适的原材料来源。
提交核心反应体系原材料的选择过程,包括理论分析和试验验证。理论分析是指从理论层面分析,为了实现产品的灵敏度、特异性、包容性等性能,需要采用哪些抗原检测病原体抗体,要针对哪个靶基因设计引物探针等。试验验证是对实际可获得的多个原材料进行对比分析和试验验证,进行原材料的最终选定。
试验验证建议尽量全面,包括原材料指标的验证(浓度、纯度、效价等)和组成试剂的功能性验证(灵敏度、特异性、精密度、准确度、线性、稳定性等)。在可实现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多批原材料进行验证,以确保原材料的批间一致性。即使生产商出具的质量分析证书(COA)中载明了相关的信息,在原材料选择的阶段,还是建议进行全面的试验验证。如果涉及不具备的仪器或操作方法,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功能性验证,需要采用多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样本进行试验。
对于除核心反应体系原材料之外的其他主要原材料,可直接提交选择后的验证资料。
明确最终选定原材料的名称、来源(自制/外购及生产商)和基本信息(生物学来源,单克隆/多克隆,单克隆抗体克隆号/多克隆抗体免疫刺激原,天然/重组及表达载体,扩增基因座位/位点名称,片段大小,序列信息,制备及鉴定方法等)。如果源于自制,需要详述具体的制备及鉴定过程。如果源于外购,需要提交生产商出具的质量分析证书(COA)。
(二)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标准
在主要原材料的选择、验证基础上,明确原材料的主要指标,并考虑试验方法的可行性,进一步形成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作为原材料到货后验收的依据。在制定质量标准时建议遵循以下几点:
1.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应包括客观评价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
2.客观评价指标应至少包括原材料本身的指标和组成试剂的功能性指标。
3.不同种类的主要原材料质量标准差异较大,难以统一表述。需要申请人根据原材料及产品的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标准。例如,抗体的质量标准可包括外观、蛋白浓度、纯度、分子量、效价及功能性实验等;核酸检测用酶的质量标准可包括酶活性(如DNA聚合或逆转录活性,内切或外切酶活性),扩增中的热稳定性要求(如94℃保温1小时后仍保持50%活性),相关的功能单位指标等;人源或其他生物源性原材料质量标准可包括生物安全性指标。
提供按照质量标准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的报告。
(三)企业参考品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一般会建立一套内部参考品,用于产品的设计开发及原材料与产品的质量控制。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及评价需求设计企业参考品,对于定性检测试剂,一般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对于定量检测试剂,一般包括准确度参考品、特异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线性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在申报资料中提交企业参考品的研究资料,包括原料来源、组成、制备、阴阳性和/或量值确定等。
如果企业未建立企业参考品,而是根据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及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控制,需要详细说明,并确保合理性。
(四)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主要原材料的内容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具体明确的信息包括核心反应体系原材料的名称、基本信息、来源(自制/外购及生产商)及质量标准,具体内容需与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一致。对于具有较高公共健康风险的产品,建议载明更多主要原材料的上述信息,具体请参考相关产品的指导原则。
对于核酸检测试剂原材料的序列信息,可以不在技术要求中描述。
如果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中涉及采用企业参考品进行试验,则需将企业参考品的设置情况在技术要求附录主要原材料中简述。
三、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
[2]《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
[3] GB/T 29791.1-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第1部分: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S].
四、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的有关要求,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编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专业跨度大、方法学多样、临床预期用途各异,产品的说明书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编写说明书,以便关注者获取准确信息。
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格式
××××(产品通用名称)说明书
【产品名称】
【包装规格】
【预期用途】
【检验原理】
【主要组成成分】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适用仪器】
【样本要求】
【检验方法】
【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
【检验结果的解释】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注意事项】
【标识的解释】
【参考文献】
【基本信息】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或者【医疗器械备案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说明书批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以上项目如对于某些产品不适用,说明书中可以缺省。
二、各项内容撰写的说明
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使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表示。
【产品名称】
1.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可适当参考相关“分类目录”和/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除特殊用途产品可在通用名称中注明样本类型外,其余产品的通用名称中均不应当出现样本类型、定性/定量等内容。
2.英文(原文)名称。适用于进口产品,书写应与原产国上市批件保持一致。
【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预期用途】
1.对于检测试剂。
首段内容详细说明产品用于检测的分析物、检测类型(定性/定量/半定量)、样本类型(如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若用于自测应明确。具体表述形式根据产品特点做适当调整。若样本来源于特殊受试人群,如孕妇、新生儿等,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段应详细说明预期用途:包括适用人群,相关的临床适应证和检测目的等(如适用于XX人群的XX疾病的辅助诊断、鉴别诊断、筛查或监测等)。
其余段落对被测分析物进行背景介绍、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及背景情况;说明被测分析物与临床适应症的关系。
2.对于单独注册的校准品和质控品
首段内容明确预期用途及配套使用试剂盒的产品名称。
第二段明确配套使用试剂盒的注册证号。
【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主要组成成分】
1.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分
(1)说明各组分的名称、数量、装量。
(2)说明各组分中的核心反应成分(如抗体、抗原、引物探针、酶等)及其在缓冲液中的浓度、其他生物活性材料(如抗生物素抗体、抗体阻断剂、链霉亲和素等)、固相载体(如芯片、硝酸纤维素膜、磁微粒、微孔板等)、显色/发光物质(如胶体金、吖啶酯等)、缓冲液基质、防腐剂。抗原/抗体等生物活性材料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
(3)多组分试剂盒应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如适用)。
(4)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如塑料滴管、封板膜、自封袋等。
2.需要但未提供的试剂。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如核酸提取试剂、单独注册的校准品/质控品、样本保存液等应列出各组分的名称、生产商及其注册证号或备案号。
3.需要但未提供的仪器或软件。对于配套使用但未在【适用仪器】项下注明的仪器,应明确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商。若有适用的单独注册的软件,明确软件名称、发布版本号、注册人、注册证号等信息。
3.对于校准品和质控品
(1)说明核心反应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明确缓冲液基质。
(2)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
(3)注明质控品的靶值、靶值范围和计算方法。
(4)若校准品或质控品的值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并附单独的靶值单。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首段明确货架保存条件和有效期,如2~8℃保存,有效期12个月。同时明确特殊保存条件,如禁止冷冻、光线和湿度要求等。
第二段明确各组分的开封稳定性,包括开封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长、冻融次数等。
第三段明确运输稳定性,描述运输条件(温度、时间)。
最末段明确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见标签。
若试剂盒各组分的保存条件不一致,应分别描述。
若各组分的有效期不同,则试剂盒的有效期为最短保存时间。
【适用仪器】
说明适用的仪器及其型号和注册信息(如仪器注册人、注册证号)等。
【样本要求】
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1.适用的样本类型。
2.详细描述样本的采集和保存方法,明确在样本收集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如采样部位、采样时间、采样拭子要求等。
3.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样本保存液(明确备案号)等。
4.若特定样本不适用或需进一步处理后使用,需明确。
5.样本稳定性。能够保证样本稳定保存的条件。如需冻存,应明确冻存条件和冻融次数。
【检验方法】
1.样本的处理。详细描述样本的处理方式和步骤,如样本的灭活方式、核酸提取过程等,需要稀释的样本应明确稀释液种类及稀释比例。若处理后样本无法即刻进行检测,还应明确处理后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时间。
2.试剂配制。各试剂组分的稀释、混合及其他必要的程序。
3.反应步骤和反应体系。详细描述反应步骤和各反应步骤所需试验条件,如pH值、时间、温度、波长等。明确样本和检测过程中各组分的用量体积。
4.明确试验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3.校准程序。详细描述校准品的准备和使用、校准曲线的绘制过程,明确校准周期。
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方法。
5.试验结果的计算或读取,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如果可能,应举例说明。
6.自测类产品应以形象、通俗易懂的书写展示操作步骤,指导用户使用。
【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
明确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并简要说明建立和验证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的基本信息,包括:样本量、人群特征(如性别、年龄、种族等)和采用的统计学方法。
【检验结果的解释】
依据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对检测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可采用图示的方法进行说明。
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复测或确认试验(如需要)。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此项内容为分析性能研究资料和临床评价资料的总结,应: 1.概括描述每项分析性能研究如准确度/正确度、精密度、灵敏度、线性区间、分析特异性、高剂量钩状效应、包容性等适用项目的研究方法和结果。 2.概括描述临床评价包括免于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的方法和结果。
【注意事项】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如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等。
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标识的解释】
说明书和标签中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
【基本信息】
1. 境内体外诊断试剂
(1)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编号
2. 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代理人的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或者【医疗器械备案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说明书批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单纯疱疹病毒(HSV)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单纯疱疹病毒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单纯疱疹病毒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荧光探针聚合酶链式反应(Real-time PCR)或其他类分子生物学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特定的单纯疱疹病毒(Herpes simplex virus,HSV)1型和2型(HSV-1和HSV-2)基因序列为检测目标,对来源于人体样本中的单纯疱疹病毒DNA进行体外定性检测或分型检测,临床用于单纯疱疹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
单纯疱疹病毒属于人类疱疹病毒科α 病毒亚科,为线性双链DNA 病毒,可分为单纯疱疹病毒-1型(HSV-1)和单纯疱疹病毒-2型(HSV-2),其核酸序列约有50%同源。HSV-1主要通过口-口接触传播造成口腔疱疹,但也可以引起生殖器疱疹,HSV-2属于性传播感染,可造成生殖器疱疹。感染HSV-2会加大罹患和传播HIV感染的风险。
临床用于检测单纯疱疹病毒的检测试剂,可根据不同的适应证选择适用的样本类型,主要样本类型为人泌尿生殖道拭子(如女性的宫颈或阴道拭子、男性的尿道拭子)。当应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时,可能涉及脑脊液样本。
对于采用其他方法学,或者采用其他样本类型的HSV核酸检测或分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应参照本指导原则,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并补充其他的评价。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HSV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进行产品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情形。本指导原则针对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
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单纯疱疹病毒-2型(HSV-2)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单纯疱疹病毒-1型和2型(HSV-1和HSV-2)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
2. 申请人还需提交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应详细说明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及检测流程,明确产品检测的靶基因及靶序列,需选择保守性和特异性相对较高的基因和靶序列,同时还应考虑扩增效率。其中预期用途需明确可检测的型别、靶基因、样本类型、适用人群、临床适应症等。HSV核酸检测试剂不建议对无症状人群进行检测。与已上市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部分应着重包括方法学、检验原理、样本类型、采样部位及采样方式、检测靶基因、组成成分、内标、质控品,判读规则,不同HSV分型检出能力、预期用途、适用人群、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等方面。
(三)非临床资料
1.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并提交三个不同批次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提交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2. 分析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采用完整、确定的检测系统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试验方案、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采用的试剂名称、规格和批号,仪器名称和型号,样本类型和来源等。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国际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
分析性能评估所用样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确,例如样本来源、样本类型、采集和处理方式、稀释方式、定值过程及数据等。研究中采用的HSV阳性样本,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型别、阴阳性和浓度水平,提交具体的试验资料。建议采用国际标准品建立校准曲线的方法确定研究样本的浓度。分析性能评估用样本一般应为真实样本,不建议采用质粒、假病毒等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如涉及稀释后检测,应采用与适用样本类型一致的阴性基质。对于各项性能中采用的样本,在下述各项性能研究资料中分别提供样本信息列表。检出限和包容性研究中所用样本应相互独立。
适用的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研究。如采用不同采样器、不同样本保存液、不同核酸提取与纯化等样本采集与处理方法,应分析这些差别的潜在影响,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性能验证,至少包括检出限、重复性、干扰性验证。
如试剂用于不同适用机型,需要在不同机型上分别进行性能评估。如申报产品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
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2.1样本稳定性
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不同样本类型的样本稳定性分别进行研究。如有不同的样本采集处理方法(如不同采样拭子、采样过程,采集后未经处理的样本,加入不同裂解液/消化液的样本,灭活处理后的样本等)、不同的样本保存介质(样本保存液及保存容器)、不同的样本运输和保存条件(如涉及),则需分别完成稳定性研究。一般包括样本各种实际运输及保存条件下的保存期限验证。可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合理验证。
如核酸提取液可不立即进行检测,还需对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进行研究。
2.2 适用的样本类型
结合产品的适用人群、预期用途及HSV分型,列明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不同样本类型之间具有差异性,如申报产品包含多个样本类型,申请人应采用合理方法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进行全性能评估。
鉴于此类产品的样本采集方法不易标准化,并且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如产品采用不止一种样本采集方法(包括收集/保存介质),应针对不同的样本采集方法分别进行研究。
2.3 企业参考品验证
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至少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
2.4准确度
可采用申报试剂与诊断准确度标准或已上市产品同时检测临床样本比较检测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程度。研究应纳入一定数量的阴性和阳性样本,并注意包含一定数量的阳性判断值附近的样本和干扰样本。
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准确度评价。
2.5 精密度
申请人应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应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设计合理的试验方案进行精密度评价,包括运行、时间、操作者、仪器、试剂批次和地点等影响精密度的条件等。
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提取步骤。应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可采用临床样本或病毒株进行精密度评价,至少采用3个水平的临床样本进行精密度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阴性样本:待测物浓度低于最低检测限或为零浓度,阴性检出率应为100%(n≥20)。
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的最低检测限,阳性检出率应大于95%(n≥20)。
中/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度到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t值的CV≤5%(n≥20)。
申请人应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获得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批间精密度等结果。建议对不同水平的HSV-1和HSV-2样本排列组合进行研究。
2.6检出限
应针对HSV-1和HSV-2分别进行最低检出限的建立和验证。使用已明确HSV分型和浓度/滴度的多例临床阳性样本/病毒株,采用与适用样本类型及样本保存液一致的阴性基质进行系列稀释,进行最低检测限的建立和验证。应采用合理方法确认HSV分型和浓度/滴度,提供详细的确认方法及结果。
2.6.1检出限确定
每个型别选取至少3份样本,系列稀释获得多个浓度梯度,每个浓度重复检测不少于3次,以100%可检出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预设检测限。在此浓度附近制备若干浓度梯度样品,每个浓度至少重复检测20次,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最低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也可采用适当的模型(如Probit 分析)和分析方法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确定的检出限。
2.6.2检出限验证
分别选择与2.6.1不同来源的HSV-1和HSV-2样本,至少各3例在检出限浓度水平进行验证,可采用阴性基质稀释到最低检测限浓度水平重复20次检测,应达到95%阳性检出率。
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出限/定量限验证的病毒株的来源及浓度确认试验等信息。不同样本类型(如涉及)应分别评价最低检出限。
2.7包容性
2.7.1 采用生物信息学方法对产品检测的包容性进行分析,应覆盖已公布的单纯疱疹病毒核酸序列。
2.7.2 应选择具有时间和区域特征性的不同来源的HSV-1和HSV-2阳性临床样本或分型及浓度明确的HSV-1及HSV-2病毒株各不少于10例进行包容性验证,每种适用样本类型及适用的样本保存液均应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应包括重复性、检出限等。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包容性验证的样本来源、样本类型、型别及确认方法、浓度或滴度及其确定方法、实验数据等详细信息。对于检出限浓度附近样本未能检出的样本,应逐步提高浓度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最低检出限。包容性验证所用临床样本或病毒株与最低检测限研究的样本不能重复使用。
2.8 分析特异性
2.8.1交叉反应
需验证多例人类基因组DNA和相关病原体的交叉反应。
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下述的可能性: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采样部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微生物、其他常见病原体、临床需进行鉴别诊断的其他情形。
对于泌尿生殖道样本类型,建议对以下病原体进行交叉反应:单纯疱疹病毒 1 型、单纯疱疹病毒 2 型、乙型脑炎病毒、柯萨奇病毒、埃可病毒、肠道病毒(70、71),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朊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EB病毒、巨细胞病毒、人疱疹病毒6 型、人类疱疹病毒 7 型、人类疱疹病毒 8 型、肠道病毒、人双埃可病毒、梅毒螺旋体、沙眼衣原体沙眼生物变种、沙眼衣原体性病淋巴肉芽肿变种、淋病奈瑟菌、杜克嗜血杆菌、解脲脲原体、阴道加特纳菌、厌氧菌、卷曲乳杆菌/惰性乳杆菌/克氏动弯杆菌/阴道陌生菌、普雷沃菌属/纤毛菌属、大肠埃希菌、无乳链球菌、干酪乳杆菌、阴道棒状杆菌、短小棒状杆菌、鲍曼不动杆菌、耻垢分枝杆菌、脆弱类杆菌、阴沟肠杆菌、粪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腐生葡萄球菌、甲型链球菌、乙型链球菌、白色念珠菌、光滑念珠菌、人型支原体、生殖支原体、刚地弓形虫、阴道毛滴虫。
对于脑脊液样本类型,建议对以下样本类型进行交叉反应研究:单纯疱疹病毒 1 型、单纯疱疹病毒 2 型、乙型脑炎病毒、柯萨奇病毒、埃可病毒、肠道病毒(70、71),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朊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EB病毒、巨细胞病毒、人疱疹病毒6 型、人类疱疹病毒 7 型、人类疱疹病毒 8 型、肠道病毒、人双埃可病毒、脑膜炎奈瑟菌、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大肠埃希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结核分枝杆菌、星状诺卡菌、苍白密螺旋体、无乳链球菌、肺炎克雷伯菌、无乳链球菌、化脓链球菌、琼氏不动杆菌、产酸克雷伯菌、新型隐球菌(新生/格特)、假丝酵母菌、曲霉菌。
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水平为106 CFU/mL或更高,病毒为105 PFU/mL或更高。
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和细菌的来源、阴阳性、种属/型别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
对于某些难以培养或因为生物安全性无法培养的病原体,可采用病原体核酸样本进行交叉验证。应提供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核酸的来源、组成和浓度等信息,浓度可采用copies/mL单位表示。2.8.2 竞争性干扰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临床上容易与HSV1或HSV2合并感染的病原体,在高浓度的情况下对低浓度(例如检出限浓度)HSV1或HSV2核酸检测的影响。建议申请人结合申报试剂的反应模式,使用一种最低检测限浓度附近的分析物和一种高浓度分析物评估竞争性干扰,此外对在低、中、高不同浓度条件下具有相同浓度水平的共感染菌株的竞争性干扰进行研究。竞争性干扰研究的病毒组合建议为同一反应体系内病毒、常见重症感染病毒及常见混合感染病毒。(如HSV-1和HSV-2的相互竞争性干扰,HIV对HSV-1和/或HSV-2的竞争性干扰和及其他可能共感染的病原体对HSV的竞争性干扰)。
2.8.3干扰试验
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评价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建议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对包含临界阳性水平在内的样本分别进行干扰性研究。HSV-1和HSV-2需分别进行干扰性研究。需合理设置各干扰物的基质对照。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对比添加干扰物质前后的Ct值差异。潜在的干扰物质包括内源性、外源性、在样本采集和处理期间引入的物质及其他已报道的干扰物质。
泌尿生殖道拭子样本应至少选取全血(或血红蛋白)、白细胞、胆红素、宫颈粘液、粘蛋白、女性卫生用品、阴道常用药物(如避孕、抗真菌药物)、阴道栓剂、阴道润滑剂、阴道清洗剂等。
其他样本类型的干扰性研究应根据适用样本类型可能含有的干扰物质进行相应研究,需提供干扰物及浓度选择依据。
常用药物的干扰:四环素、阿奇霉素、螺旋霉素、罗红霉素、米诺环素、磺胺嘧啶、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阿昔洛韦、更昔洛韦、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等抗病毒药物。
2.9 HSV核酸DNA提取
在进行核酸检测之前,建议有核酸(DNA)提取/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DNA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无论申报产品是否含有DNA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对配合使用的所有核酸提取试剂进行提取核酸纯度、浓度、提取效率的研究,并与质量较好的核酸提取试剂进行平行比对。若产品适用两种或以上核酸提取试剂,则每一种核酸提取试剂均需配合检测试剂进行抗干扰、精密度和检出限的验证。
2.10 反应体系:
2.10.1样本采集和处理
2.10.1.1样本采集方式的选择
2.10.1.2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病程、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2.10.1.3采样拭子及样本保存液的选择:对拭子头和拭子杆的材质要求。明确保存液或裂解液的成分、浓度、使用量的要求等。配套的不同拭子、不同保存液或裂解液至少需验证检出限、重复性及干扰性。
2.10.1.4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研究产品适用的灭活方式,包括热灭活和化学灭活,研究内容包括胍盐的使用浓度及用量、样本用量。
2.10.2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
研究确定最佳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包括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加样体积、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建议在保证核酸提取质量的情况下尽量扩大总反应体系和加样量,以提高检测灵敏度。
提交不同适用机型基线和阈值循环数的确定资料。
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2.11 提交携带污染研究资料。采用合理的检测顺序对多组高浓度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交替检测评估携带污染。
3. 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4. 阳性判断值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不同地理区域流行病学背景以及人口统计学特征(包括性别、地域、种族等因素)的差异,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建立阳性判断值,注意应纳入一定数量的弱阳性和高阴性水平样本。如采用其他研究方法,应说明其合理性。
对于荧光实时PCR方法即为用于结果判读的Ct值和/或核酸浓度的确定资料,包括确定基线阈值、阈值循环数(Ct)、核酸浓度(如适用)的研究资料等。如判定值存在灰区,应提供灰区的确认资料。
另外,建议申请人考虑建立阳性判断值时使用的受试者样本对于目标人群的代表性,通过临床评价进一步验证和确认阳性判断值的准确性。
提供内标检测结果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研究资料。
5. 其他资料
5.1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此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企业参考品、对照品、质控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方法的研究资料,质量分析证书,主要原材料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验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的制备、鉴定和质量控制过程,其制备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筛选试验资料、选定的供应商名称,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原材料检验报告(质量证书),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入厂检验报告,供应商应为原材料的生产商,不得随意更换。申请人应对各主要原材料均明确质量控制标准。
5.1.1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5.1.2引物和探针
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包括对包容性和特异性的考虑情况。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每种病毒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所有预期适用的基因型别进行检出能力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选择最佳组合,并提交筛选的研究数据。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浓度、探针标记的荧光素及功能性实验等。申请人应提供验证资料或合成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明,如PAGE电泳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等。
5.1.3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s)
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应提交对其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的验证资料。
5.1.4酶
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如有)等,应分别对酶活性、功能性等进行评价和验证。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如:94℃保温1小时后仍保持50%活性。根据酶的特性明确其外切酶活性。
尿嘧啶DNA糖基化酶(UDG/UNG),具有水解尿嘧啶糖苷键的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应对酶活性及热稳定性进行合理验证。
5.1.5核酸类检测试剂的包装材料和耗材应无脱氧核糖核酸酶(DNase)和核糖核酸酶(RNase)污染。
5.1.6企业参考品:
如适用,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原料来源、组成、毒株特性(如名称、型别、浓度)、阴阳性及浓度/滴度确认方法或试剂等相关验证资料(溯源及定值资料等信息)。企业参考品的核酸性质应与产品预期检测的靶物质一致。企业参考品的基质与临床样本收集/保存介质一致。建议采用灭活病毒的临床样本或病毒培养物建立参考品,不宜使用质粒、假病毒、基因组提取/纯化物等。
企业参考品的项目应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最低检测限参考品、精密度参考品等。
阳性参考品,无论试剂盒能否进行HSV分型,阳性参考品均应针对所有适用的HSV分型分别设置, 并设置不同滴度水平。
阴性参考品应考虑分析特异性的评价,应纳入正常临床样本、含干扰因素的样本、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HSV分型、易引发相似症状的、易共感染的其他病原体阳性样品。
最低检测限参考品:申请人应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方法,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依据,检测限参考品中HSV核酸浓度应为申报产品检测限浓度或略高于检测限浓度。
精密度参考品应至少包含两个浓度水平,其中包含弱阳性水平。
5.1.7 内对照(内标)、质控品
内对照(内标)设置应合理,阴/阳性质控品宜采用混合临床样本或病毒株或假病毒制备。
内标以对管内抑制可能造成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控。申请人应对内标的引物、探针和模板的浓度做精确验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不应对目的基因的检测造成竞争性抑制而导致假阴性,对内标的Ct应有明确的范围要求。
阴/阳性质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对整个PCR反应过程、试剂/设备、交叉污染等环节进行合理质量控制。企业应对各种质控品的Ct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5.2 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生产工艺研究的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类型、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稳定性和有效期,提供确切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2.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5.2.2 DNA提取纯化方法优化,建议包含纯化步骤,内标、质控品均应全程参与提取纯化。
5.2.3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样本量、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等。
5.2.4确定PCR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的研究资料。
5.2.5对于基线阈值和阈值循环数(Ct)确定的研究资料。
5.2.6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的对比分析,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四)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仅说明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1. 研究方法
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试剂的临床研究,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评价本产品的临床性能。
2. 适用人群
临床试验受试者应包括各种可能接受单纯疱疹病毒感染检查的人群,具有单纯疱疹病毒感染疑似症状的患者,如生殖器疱疹、丘疱疹、疼痛性丘疹、有不安全性接触史的人群。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应尽量均匀分布。
3. 临床试验病例数
适当的样本量是保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得到准确评价的必要条件。临床试验样本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可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根据相应临床试验设计,可选择阴性符合率/特异度和阳性符合率/灵敏度,分别估算最低阴性样本例数和阳性样本例数。
如临床试验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对的试验设计,可采用单组目标值法样本量公式估算最低样本量。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T为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评价指标预期值。
基于现有认知,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0)即HSV-1/HSV-2核酸试剂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原则上建议不低于95%。当评价指标P接近100%时,上述样本量估算方法可能不适用,应考虑选择更加适宜的方法进行样本量估算,如精确概率法等。如临床试验研究有更合理的样本量估算方式,在说明其合理性后亦可采用。
样本量估算过程中需要考虑临床试验中病例的脱落剔除率,一般而言,病例脱落剔除率不应高于10%。此外,临床试验应纳入一定数量的弱阳性样本。
如申报产品具有多种适用的样本类型,不同样本类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分析性能不同、临床性能不同、适用人群不同、适应症不同、阳性判断值不同等,则可能需要分别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包括分别进行样本量估算和统计学分析。
如申请产品适用于脑炎/脑膜炎等其他相关适应证,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综合考虑产品风险进行科学的临床试验设计。
4.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应尽量考虑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综合流行病学背景,受试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5. 临床试验数据统计分析
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方法的一致性评价,一般选择2×2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方法的检测结果,并据此计算阳性符合率/灵敏度、阴性符合率/特异度、总符合率、Kappa值等指标及其置信区间。
对于不一致样本,应进行原因分析。如临床试验方案规定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确认,则确认结果不应纳入统计分析。
6.伦理学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充分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7. 质量控制
临床试验开始前,建议进行临床试验的培训,以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8. 临床试验方案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多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该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
试验方案应确定严格的入选/排除标准,任何已入选的样本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和结果判定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方法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应考虑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样本类型与对比试剂/方法样本类型的可比性;如有差异,需提供充分的验证。
9. 临床试验报告
应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五)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技术内容均应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应以规范格式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HSV病毒核酸检测及分型试剂说明书编写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预期用途】
1.1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体样本(如男性尿道拭子、女性宫颈或阴道拭子)中的HSV-1和HSV-2 核酸(DNA),如可分型则需明确。适用样本类型应依据申报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和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确认。
1.2结合临床和其他诊断指标,可用于单纯疱疹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
1.3 目标人群:各种可能接受单纯疱疹病毒核酸检查的人群。例如生殖器疱疹、丘疱疹、疼痛性丘疹、有不安全性接触史的人群。
1.4 临床背景信息:简要描述病原体生物学特征及致病性,流行病学特征、潜伏期、易感人群、感染后临床表现及相关疾病等。简要介绍现有HSV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检验原理】
简述核酸提取纯化及试剂盒检测原理,明确产品能够检测的目标基因信息及序列特征,明确内标基因名称及其作用,明确引物探针设计及探针标记荧光信息如采用了防污染措施,进行简要描述。
3.【主要组成成分】
明确试剂盒中各组分及具体成分,明确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如核酸提取试剂、样本采集器械、病毒保存液等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货号及注册证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4.【样本要求】
4.1样本收集要求:针对不同的样本类型分别详细描述样本采集和处理方式,包括采样步骤、灭活方式、采样体积、离心要求等。如有临床公认推荐的采样要求,应遵循,并引用相应的技术规范或指南。
4.2明确经验证的配套使用的采样管、拭子、保存液等信息。
4.3样本处理、运送及保存:根据研究资料,明确对样本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运送条件、保存条件及期限等信息。根据适用的情形,针对采样后放入保存液前的干燥拭子、加入样本保存液后核酸提取前、核酸提取后样本等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保存稳定性及运送条件等。如声称样本可冷冻,需明确冻融次数如有需要应对高于检测范围的样本稀释方法进行规定。
5.【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明确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加样体积,阴阳性质控品与待测样本同步进行核酸提取操作。明确各适用机型的反应参数设置,基线、循环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以及各检测靶标对应的荧光通道。明确内标、质控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CtCt
6.【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对照(内标)以及目标基因的检测结果,通过扩增曲线和Ct值进行阴阳性的判断,详述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Ct。如存在灰区,应同时说明对灰区的处理方式,包括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重复检测,重复检测的方法,对样本可能采取的优化条件(如采集要求或采集方法)等。
7.【检验方法局限性】
7.1本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如需确诊病例请结合临床症状及其他检测手段。
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应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诊断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及解释,不得作为患者临床诊治或管理的唯一依据。
7.2 HSV DNA检测阴性不能排除HSV 感染。
7.3导致假阴性/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7.3.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条件,样本中目标物滴度过低。
7.3.2 HSV病毒核酸目标基因序列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
7.3.3同一患者不同时间、不同部位或者多次采集样本会降低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
7.3.4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如内源性或外源引入样本的物质。
7.3.5样本间的交叉污染。
7.3.6未经验证的其他交叉反应物质。
8.【产品性能指标】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描述产品性能,包括以下内容:
8.1 国家标准品(如有)和企业参考品的符合率。
8.2 检出限:说明不同类型样本的最低检测限,简要介绍最低检出限的确定方法以及验证最低检出限所采用的菌株分型。如HSV-1和HSV-2最低检测限不同,应分别列出。
8.2精密度:说明不同类型样本的重复性和重现性评价结果。
8.3分析特异性:包括交叉反应和干扰物质。
8.3.1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描述病原体名称、型别、浓度等信息。
8.3.2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应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8.4临床试验:简要介绍试验方法、受试者及样本、试验结果和结论等。
9.【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9.1 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盒内校准品、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通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1/2)、丙型肝炎抗体(抗-HCV)等项目的检测为阴性,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9.2 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配备设备及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
三、参考文献
[1]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Z].
[2]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Z].
[3]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Z].
[4]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Z].
[5] WS/T 236-2017 《生殖器疱疹诊断》[S]
[6] WHO. Laboratory diagnosis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 including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Z].
[7] WHO.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ymptomatic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 [Z].
[8] CDC.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 Treatment Guidelines, 2021 [Z].
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各种方法学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肿瘤标志物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主要指利用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的免疫学方法对肿瘤标志物进行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酶免疫法、化学发光法或微粒子酶免法等(不限于上述方法学),而不包括组织受体检测、生物化学方法、免疫组化染色法、分子生物学方法类检测试剂,有利之处可参考执行。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恶性肿瘤治疗监测用途的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情形,其他适用范围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针对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甲胎蛋白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2.分类依据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第112号)》,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的分类编码为6840,管理类别包括第Ⅱ类和第Ⅲ类。
3.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建议申请人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着重介绍:
1.概述
明确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的通用名称及确认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及分类编码。
2.产品描述
详述检测原理、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等。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应着重从方法学、检验原理、产品主要性能等方面详细说明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
3.预期用途
详述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应与管理类别具有一致性。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1.1 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结合产品特性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的要求编写。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还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要求。
1.2检验报告
有适用国家标准品的,技术要求中应体现国家标准品的相关要求并使用国家标准品进行检验。尚无适用国家标准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标准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标准品,技术要求中应体现企业标准品的相关要求,并使用企业标准品进行检验。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提供三个不同生产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2.分析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采用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环境下生产的试剂盒进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分析性能研究实验方法可参考《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等国内外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
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的分析性能一般包括样本稳定性,适用的样本类型,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正确度,精密度,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异性,高剂量钩状效应,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反应体系等。产品的准确度与正确度和精密度有关。申请人应设计合理的试验方案,对各项分析性能进行充分评估。
2.1样本稳定性
样本稳定性一般包括样本各种实际运输及储存(常温、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保存期限验证,以确认样本的保存条件及保存时间。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可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合理验证。
2.2适用的样本类型
如果试剂适用于多种样本类型(包括抗凝剂),应采用合理方法评价每种样本类型的适用性。对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如血清和血浆样本,可选择具有统计学意义数量的样本进行样本一致性的同源比对研究;对于不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应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如果样本的采集、处理方式存在差别,例如适用不同采样器、不同样本保存液等处理方法,应分析这些差别的潜在影响,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性能验证。
2.3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如适用)
应明确申报产品适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
如申报产品包括校准品,应当提交溯源资料。
如申报产品包括质控品,应当提交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进行赋值和验证的资料。
2.4正确度
正确度评价方法包括使用参考物质的正确度评价、方法学比对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使用参考物质的正确度评价
参考物质的值可作为参考量值,用于评估试剂检测结果的偏倚。推荐的参考物质包括:具有互换性的有证参考物质,公认的参考品、标准品,参考测量程序赋值的临床样本。不可采用产品校准品、申报试剂检测系统定值的质控品进行正确度评价。
建议采用2~3个水平的参考物质,代表试剂测量区间内的不同浓度,其中应包括参考区间下限附近的浓度。进行多次重复检测,采用检测结果平均值与参考量值计算偏倚。如参考物质只有1个水平,且无合理稀释方法,亦可在说明原因的基础上,仅采用1个水平的参考物质进行正确度评价。
(2)方法学比对
采用申报试剂与合理的比较测量程序同时检测临床样本,通过两者的比对研究和偏倚估计,进行申报试剂的正确度评价。比较测量程序可选择同类试剂或者参考测量程序。临床样本的浓度水平应覆盖申报试剂的测量区间。在性能建立时,建议对每个样本重复检测,以平均值或中位数进行回归分析,并评价参考区间下限浓度的偏倚。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申报试剂和比较测量程序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
2.5精密度
应根据各测量条件对检测结果影响程度的分析,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包括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精密度,应制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标准,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
精密度研究用样本一般为临床实际检测样本或其混合物。样本浓度一般包括测量区间高、中、低在内的3~5个水平,应有参考区间下限浓度附近的样本和异常高值样本。
2.6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
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对样本浓度下限的检出能力指标包括空白限(LoB)、检出限(LoD)及定量限(LoQ)。
(1)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的建立LoB、LoD、LoQ的建立需分别选择多个独立的样本(空白样本、低浓度水平样本、已知浓度的低水平样本),在多天内进行研究。
LoB一般由多个独立的空白样本(无分析物)的检测结果计算获得。
LoD一般由多个独立的低浓度(含有分析物)样本的检测结果,结合LoB进行计算获得。
应根据具体产品的原理、检测结果差异和数据分布,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案和统计分析方法。
LoQ应满足预设准确度指标,即考虑偏倚和精密度的要求。偏倚可通过检测具有可接受参考量值的样本进行评估,所以需获得已知浓度的低水平样本,例如本文2.4(1)中所述参考物质。如涉及将样本稀释至低浓度水平,应确保稀释液不引起明显的基质效应,且在低浓度区间呈线性。精密度的评估可根据检测试剂及其应用确定其测量条件,一般应至少包括重复性和日间精密度。
对于无法获得参考物质的肿瘤标志物,如无法在合适的低水平分析物浓度下确定偏倚,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评估LoQ,例如功能灵敏度研究,研究试剂精密度达到特定要求时的最低分析物浓度。建议仅在无法确定偏倚时采用替代方法,并且应设置较为严格的精密度要求。
(2)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的验证
LoB、LoD、LoQ的验证需各选择至少2个样本(空白样本、检出限浓度样本、定量限浓度样本),在多天内进行试验。每个试剂批次至少需要获得20个检测结果,计算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比例,如果比例符合统计学要求/预设的临界值,
则2.6(2)建立的LoB、LoD、LoQ得到验证。企业可参考相关相关文件,根据申报产品特性制定检测结果比例要求,如20个检测结果中至少有19个符合要求。一般来讲,LoB总是低于LoD,而LoD则低于或等于LoQ。
2.7分析特异性
分析特异性受干扰和交叉反应的影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 分析待测样本中及试剂使用过程中潜在的干扰物质和交叉反应。
(1)干扰试验
可采用添加干扰物质的样本进行研究,如果干扰物质的基质与适用样本不同,则添加量宜少于总体积的5%(溶解度允许条件下),并尽量使用接近体内循环形式的样品或纯品。
对于产生干扰的物质,应评估该干扰物质浓度与干扰程度之间的关系;对于不产生干扰的物质,应明确不产生干扰的物质浓度上限。在对可疑干扰物质进行干扰筛查或验证时,建议采用至少2个分析物水平的样本,其浓度应在参考区间下限附近。在评估干扰物质浓度与干扰程度之间关系时,可适当增加样本数量,纳入更多分析物水平的样本。
申请人除按照上述方法采用添加干扰物质的样本进行研究外,亦可采用有代表性的患者样本,通过申报试剂与不受该干扰物影响的测量程序检测结果间的比对,进行干扰物质研究。
常见的内源性干扰物质包括溶血(血红蛋白)、高脂、高胆红素、自身抗体(如RF、ANA),应研究其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2)交叉反应
建议选择高浓度的交叉反应物质进行验证,并应提供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物质的来源、制备、浓度等基本信息。
常见的交叉反应物质包括样本中存在的某些与待测抗原有相似化学结构或抗原表位的分子,可能与试剂中的单克隆抗体发生交叉反应而影响检测结果的物质,如易共存的其他肿瘤标志物抗原、某些激素、人抗鼠抗体、近期使用的抗肿瘤药物(如某些生物制剂)等,可根据产品特性,选择交叉物质进行研究。
建议进行交叉反应研究的抗肿瘤药物包括瑞戈非尼、阿帕替尼、紫杉醇、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达克替尼、阿法替尼、奥西替尼、克唑替尼、阿来替尼、赛瑞替尼、卡铂、顺铂、培美曲塞、奈达铂、吉西他滨、多西他赛、长春瑞滨等。
建议进行交叉反应的生物制剂包括卡瑞利珠单抗、帕博利珠单抗、纳武利尤单抗、特瑞普利单抗、替雷利珠单抗、卡瑞利珠单抗、贝伐利珠单抗等。
2.8高剂量钩状效应
检测含有极高浓度的待测抗体/抗原的样本时,饱和反应可能导致检测浓度值低于真实值。建议对多个含有高浓度分析物的样本进行梯度稀释后由低浓度至高浓度检测,每个梯度的稀释液重复多份进行检测,明确不产生钩状效应的最高分析物浓度。
2.9线性区间及测量区间
线性区间的研究,需采用高值和零浓度/低值样本配制一系列不同浓度的样本。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体样本,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当建立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较预期线性区间更宽的9个左右不同浓度的样本(不包括零浓度样本),每个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根据可接受线性偏差和各浓度的重复性,确定检测次数。采用重复检测均值和预期值进行直线回归分析,建议采用加权最小二乘回归等分析方法,提供散点图、线性回归方程、线性相关系数(r)及线性偏差,判断结果是否满足可接受标准。
当验证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覆盖整个线性区间的至少5个不同浓度的样本,每个样本至少重复检测2次。
测量区间,也称分析测量区间,在该区间内,临床样本在未经稀释、浓缩,或非常规测量程序中步骤的其他前处理情况下,检测结果的线性偏差、不精密度和偏倚均在可接受范围内。测量区间下限为定量限,线性区间包含测量区间。
2.10其他需注意问题
如果试剂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在不同机型上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应采用一个或多个机型,进行充分的试剂分析性能建立研究,对于其他机型,应分析各适用机型的工作原理、检测方法、反应条件控制、信号处理等,如基本相同,可基于风险分析对已建立的分析性能指标进行合理验证。所有适用机型验证的分析性能应基本一致,如不同机型对某一检测项目的某一分析性能存在差异,应针对该差异采用不同机型进行充分的分析性能建立研究。
2.11反应体系研究
管理类别为第三类的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应提交反应体系研究资料,第二类试剂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1)确定抗原抗体反应条件(温度、时间、pH值等)的研究资料;
(2)确定反应所需物质用量(校准品、样本、包被物、酶标物、底物等)的研究资料;如样本需采取稀释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最终检测,申请人还应对样本稀释液及其用量、其他必要的处理方法等进行研究。
(3)底物(发光或变色)的最适条件研究;
(4)其他:如清洗次数、基质液的选择、样本稀释等;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3.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方法及过程。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4.参考区间研究
详述参考区间建立或验证的方法或依据,明确研究采用的样本来源及信息、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样本选择应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考虑不同年龄、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使用适用的统计学方法确定拟申报试剂的参考区间,可参考《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5.其他资料
管理类别为第三类的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应提交主要原材料及生产工艺研究资料,第二类试剂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此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校准品、质控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
(1)抗原或抗体
详述抗体所针对的抗原表位、抗体制备所用免疫原以及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提交抗体来源、制备、筛选、鉴定及质量标准(外观、蛋白浓度、纯度、分子量、效价、功能性试验等)等详细试验资料。
(2)其他
除上述原材料外,产品中包含的其他原材料,如磁微粒、BSA等,均应进行选择及验证并提交相关资料。明确供应商和质量控制标准。
(3)明确质控品、校准品的浓度选择要求。
5.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如双抗体夹心法)介绍;
(3)固相载体、显色(发光)系统、底物等的介绍。
(四)临床评价资料
属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可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进行临床评价,评价方法可参照《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相关内容,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评价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
不属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应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2号)的要求。
对于有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进行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比对研究,证明与已上市产品的一致性。临床研究的受试人群应为该产品的预期人群,有治疗与该标志物相关恶性肿瘤的临床背景信息。对于定量检测,应针对主要评价指标进行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方案中建议同时给出与所选定评价指标对应的临床可接受标准,并提供确定依据。入组样本应在线性范围内的各个浓度水平均应有一定量的样本例数,并着重考虑对医学决定水平的检测性能进行充分验证。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回归分析的回归系数、截距、相关系数和决定系数等。采用Bland-Altman法,计算一致性限度,评价两种检测结果的一致性。一致性限度应在临床所能接受的界值范围内。
对于全新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的临床试验,应包含不少于100例受试者的纵向研究,建议参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格式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技术内容应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应以规范格式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说明书编写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预期用途】
(1)首段明确申报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检测血清、血浆和/或其他体液中的某肿瘤标志物浓度,主要用于对恶性肿瘤患者进行动态监测以辅助判断疾病进程或治疗效果,不能作为恶性肿瘤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不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
(2)简单介绍该肿瘤标志物的特征,如分子结构、分子量、产生和代谢主要途径、半衰期等;
(3)肿瘤标志物水平升高常见于哪些良恶性疾病,组织/器官特异性如何,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4)预期用途项下的背景信息应与预期用途一致,不得出现“诊断”“筛查”等误导性表述。
2.【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及各组分主要成分的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如适用,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试剂盒内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品应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质控品应有合适的靶值范围,如靶值范围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并附单独的靶值单。
(3)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分,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3.【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样本类型、处理、保存期限、保存条件(短期、长期)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应详细描述对特殊体液标本的采集条件、保存液、容器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要求。
4.【适用机型】
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5.【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剂使用方式、注意事项。
(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仪器波长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对需专用仪器的产品,应注明推荐的仪器校准周期。
(4)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建议在本部分注明以下字样:如果质控结果与预期不符,提示检测结果不可靠,不应出具检测报告。如质控不合格应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6.【产品性能指标】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空白限、检出限和定量限:明确空白限、检出限和定量限,简要介绍确定方法。
(2)测量区间:本试剂盒可达到的线性区间、测量区间或可报告区间,仪器报告结果的高限和低限要求(如有)等。
(3)精密度:简要说明精密度评价的方法和结果。
(4)特异性:明确有关干扰或交叉反应的研究结果。常见的特异性研究包括:对溶血、高脂、黄疸等干扰因子研究(结果应量化表示,禁用轻度、严重等模糊表述),有关自身抗体、易共存或结构相似的不同肿瘤标志物间、抗肿瘤药物特异性(如某些生物制剂)的研究等,如未进行相关研究也应提供相关警示说明。
(5)钩状效应:说明不会产生钩状效应的浓度上限或相关研究,如需稀释,应注明对稀释液的要求、最佳或最大稀释比例。
(6) 对比试验研究(如有):简要介绍参比试剂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等,对比结果可以回归方程、判定系数的形式表示。
(7) 建议采用国际标准浓度单位表示肿瘤标志物浓度,如涉及不同单位,如U/mL、ng/mL、mg/L等,应注明不同单位间的换算关系。
7.【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简单介绍建立和验证该参考区间所选健康人群的基本信息,包括:样本量、参考人群特征(如性别、年龄、种族等)和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8.【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 由于方法学或抗体特异性等原因,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肿瘤标志物检测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检测结果,因此,在肿瘤监测过程中,用不同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注明所用试剂特征。系列监测中如果改变试剂类型,则应进行额外的连续性检测并与原有试剂结果进行平行比较以重新确定基线值。
(3)有关人源组分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4)样本:采集时间要求、与用药的先后顺序或用药后时间间隔等;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5)其他有关不同肿瘤标志物特性的注意事项。
名词解释
1.肿瘤标志物:是指在恶性肿瘤发生和增殖过程中,由肿瘤细胞产生或机体反应而异常产生和/或升高的,反映肿瘤细胞特性的一类物质。
2.正确度:指无穷多次重复测量所得量值的平均值与一个参考量值间的一致程度。
3.精密度: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4.空白限:指测量空白样本时可能观察到的最高测量结果。
5.检出限:由给定测量程序得到的测得量值,对于此值,在给定声称物质中存在某成分的误判概率为α时,声称不存在该成分的误判概率为β。
6.定量限:指达到预设准确度要求时可测量的最低分析物浓度。
7.线性:指给出与样品中被测量的值直接成比例的测得量值的能力。
8.线性区间:在这个区间内,测量结果充分地符合一条合适的直线。
9.干扰:是由一个影响量引起的测量的系统效应,该影响量自身不在测量系统中产生信号,但它会引起示值的增加或减少。
10.交叉反应:指不是分析物的物质与试剂反应的程度。
11.高剂量钩状效应:是指在免疫化学测量程序中由相对抗体浓度抗原浓度过量或相对抗原浓度抗体浓度过量时的抗原-抗体免疫复合物减少而引起的负偏倚。
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
[2]《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
[3]《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4号)[Z].
[4]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32号)
[5] 《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36号)
[6] GB/T 29791.1-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第1部分: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S].
[7] CLSI. User Verification of Precision and Estimation of Bias; Approved Guideline—Third Edition. CLSI document EP15-A3.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4.
[8] CLSI. Measurement Procedure Comparison and Bias Estimation Using Patient Samples. 3rd ed. CLSI guideline EP09c.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8.
[9] CLSI. Evaluation of Precision of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Procedures; Approved Guideline—Third Edition. CLSI document EP05-A3.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4.
[10] CLSI. Evaluation of Linearity of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Procedures. 2nd ed. CLSI guideline EP06.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20.
[11] CLSI. Evaluation of Detection Capability for Clinical Laboratory Measurement Procedures;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 CLSI document EP17-A2.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2.
[12] CLSI. Interference Testing in Clinical Chemistry. 3rd ed. CLSI guideline EP07. Wayne, PA: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18.
[13] Guidance Document for the Submission of Tumor Associated Antigen Premarket Notifications, [510(k)], to FDA,FDA, USA Setember 19, 1996.
[14] Practice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Use of Tumor Markers in the Clinic,the National Academy of Clinical Biochemistry, European Group on Tumor Marker, Volume 15,2002.
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进行应用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药物滥用定性检测试剂的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该类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注册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对尿液、唾液样本中的药物滥用进行定性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基于其他检测技术,如基于免疫技术的半定量药物滥用检测试剂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适用自身方法学特性的研究步骤及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
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吗啡唾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管理类别为三类,分类编码为6840。
2. 其他信息
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中,产品描述中应详述检测原理、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等。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应着重从方法学、检验原理、产品主要性能等方面详细说明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
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要求。
(三)非临床资料
1.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1.1 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结合产品特性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的要求编写。应至少包括对产品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重复性(应在最低检出浓度进行)、最低检出限、特异性等项目的要求。还应将主要原材料及生产工艺要求等内容作为附录附于技术要求正文后。
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主要原材料要求应包括描述检测线、质控线包被及金标记的抗原抗体的生产来源信息;单克隆抗体或多克隆抗体的免疫原及生物学来源、抗体克隆号或货号等信息;硝酸纤维素膜的厚度、孔径大小、爬膜速度及蛋白结合能力等信息。如为自制原材料应描述制备纯化具体方法、质量要求;如为外购原材料应描述外购方名称及产品具体型号、质量要求。工艺要求应主要包括描述金标物制备、检测线和质控线制备等各步骤过程方法、环境温湿度要求、质控标准、包被浓度要求等。
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要求。
1.2 产品检验报告
对于首次注册产品,注册申请人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后,应对三个不同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在检测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参考品进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质控体系并提供相应的内部参考品。
2. 分析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采用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环境下生产的试剂盒进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体研究目的、试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试验结论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试剂规格、批号、样本来源等。分析性能研究实验方法可参考《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文件等国内外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如申报产品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对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分别提交相应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对于药物滥用检测试剂,建议重点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2.1 样本稳定性
某些药物在样本放置过程中有代谢或消减过程,因此应进行样本保存稳定性的研究,说明被测药物在样本中的稳定性。注册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运输及保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分别进行评价并提交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建议的保存条件、存放时长和运输条件(如涉及)等。
2.2 适用的样本类型
鉴于药物滥用的检测,为临床医师对近期患者药物使用情况的判断,仅用于药物滥用的初筛,申报检测试剂样本类型建议为尿液或唾液,并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2.3 准确度
准确度评价方法包括使用参考品的检测、方法学比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2.3.1参考品的检测:
参考品应为由具有公认量值的标准品或参考品配置而得的样本,且样本基质与临床样本具有一致性,并包括最低检出限附近的浓度。参考品还应包含已知具有明显交叉反应性的药物或代谢物。
2.3.2与参考方法的比对:
选择已上市的同类试剂与被考核试剂进行方法学比对,所选同类试剂最低检出限应低于或等于被考核试剂最低检出限,通过比对说明被考核试剂与已上市试剂之间的一致性程度。研究应包含一定数量的阴性和阳性样本,并注意包含阳性判断值附近样本和具有明显交叉反应性样本。
2.4 精密度
应对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精密度研究应采用临床样本,对于确实难以获取临床样本的被测物,在阐述合理原因的同时,可使用标准物质添加到阴性基质中进行研究。
研究应考虑运行、时间、操作者、仪器(如适用)、试剂批次和地点等影响精密度的条件,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具体方案可参考性能评价相关文件进行。
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临床样本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本、临界阳性样本、(中或强)阳性样本,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
(1)阴性样本:待测物浓度低于最低检测限或为零浓度,阴性检出率应为100%(n≥20)。
(2)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限,阳性检出率应≥95%(n≥20)。
(3)中/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度到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15%(n≥20),或条带结果显色均一。
2.5 最低检出限
2.5.1最低检出限的确定
目前,部分药物滥用的定性检测试剂可参考我国相关技术指南或美国物质滥用和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SAMHSA)确定的最低检出限,如可卡因、阿片、苯环利定等,对于无相关推荐最低检出限的检测试剂,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相关药物具体代谢情况自行确定合理的最低检出限。
2.5.2最低检出限的验证
注册申报产品应至少在最低检出限减去25%的浓度、最低检出限和最低检出限加上25%的浓度上对具有统计学意义数量的临床样本进行分析验证,对于确实难以获取临床样本的被测物,在阐述合理原因的同时,可通过向已知不含药样本中加入目标药物的方法进行样本制备。样本浓度可通过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或其他适用的等效分析方法确定。如有需要则可适当扩大浓度范围,如加入低于和高于最低检出限50%、75%或100%的浓度水平继续进行相应试验。
采用免疫层析胶体金方法试剂的结果判读,尤其是接近最低检出限浓度样本的结果判读,受操作人员的视力和判读能力以及试剂的生产批次的影响。因此,最低检出限研究建议由多名操作人员(至少三人)使用多个批次的产品(至少三批)进行试验。针对研究参加人员将样本进行随机化分配,并对样本编号进行掩蔽,以避免出现结果判读上的偏离。
2.6 特异性研究
2.6.1交叉反应验证
建议针对同类药物中的所有药物/化合物和药物代谢物,或可能发生交叉反应的结构类似物进行交叉反应验证。
可使用向不含药样本中添加药物化合物的方法制备特异性研究用样本,浓度水平应与人体内最高预期水平相当。如果某化合物检测结果为阳性,则逐级对该化合物样本进行稀释,直至获得阴性结果。
能够获得标准品的主要代谢产物及结构类似物应考察其灵敏度,如某些已知主要代谢产物标准品不可得,可对适量临床样本采用气相色谱-质谱(GC-MS)方法通过质谱图推断其结构,证明其在样本中的存在。
2.6.2干扰物质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体内吸收及代谢的常用药物或物质,内源性物质或生理条件变化,评价这些物质及生理条件是否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常用药物干扰应包括常用处方及非处方药物,如心血管治疗药物、降糖药物、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和解热镇痛药物等)
应使用医学相关水平的干扰物浓度进行验证。另外,亦建议注册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进行评价。对于常见药物干扰试验,建议参照相应药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确定的治疗药物浓度及多次给药后峰浓度水平添加相应药物制备干扰样本进行干扰验证。内源性物质(如尿中内源性干扰物)的干扰应选择相应高值干扰物进行试验。
建议在最低检出限附近水平对每种干扰物质的阳性和阴性干扰影响进行评价。分别向两组临床样本中加入相关浓度的各种药物/化合物及内源性物质:一组为已知会得到阳性结果的最低浓度目标药物(评估阴性干扰影响);另一组为已知会得到阴性结果的最高浓度目标药物(评估阳性干扰影响)。如果观察发现预期结果出现变化,建议对干扰物进行逐级稀释,直至不发生干扰影响。
评价生理条件变化对检测的影响,可对上述两组浓度的样本进行调整,以反映体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生理条件变化。如可将尿液检测样本的pH值范围修改为3~9,观察不同pH条件下检测结果与预期结果是否存在变化。鉴于本类试剂结果判读依赖显色肉眼观察,建议对光致变色物质的影响进行评价,包括血红蛋白、肌红蛋白及其他人工或天然形成的食用色素、药物等;唾液检测应分别对可能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内源性物质(粘蛋白、溶菌酶、分泌型IgA等)、外源性物质(唾液分泌刺激剂、抗生素、解热镇痛药、维生素、饮料、牙膏、漱口水等)的影响进行考察。
3. 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封稳定性、以及运输稳定性等研究,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本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4. 阳性判断值研究
药物滥用检测试剂阴性/阳性等结果判断的阳性判断值(cut-off,CO)可使用试剂本身的最低检出限,还应对代谢产物及结构类似物的最低检出浓度水平进行研究。
应采用所有类型的临床样本进行阳性判断值的验证,并提交样本来源及阴阳性确定依据、验证试验方案、统计学分析和研究数据等。
5. 其他资料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免疫层析胶体金方法的药物滥用检测试剂一般采用竞争法原理,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检测线上包被的抗原结合物、金标单克隆抗体、质控线上的第二抗体以及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标准等的相关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筛选试验资料、供货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供应商应固定,不得随意更换。注册申请人应对各主要原材料均明确质量控制标准。
5.1.1抗原或抗体
用于胶体金标记、包被硝酸纤维素膜及用于制备检测线、质控线的抗原或抗体等,如抗原结合物、金标单克隆抗体、第二抗体(多克隆抗体)等,应提交抗原/抗体来源、制备、筛选、鉴定及质量标准(外观、蛋白浓度、纯度、分子量、效价、功能性试验等)等详细试验资料。
5.1.2其他
除上述原材料外,产品中包含的其他原材料,如胶体金、硝酸纤维素膜、玻璃纤维素膜、滤纸、塑料衬片等,均应进行选择及验证,并提交相关资料。明确供应商和质量控制标准。
5.1.3企业参考品
产品的企业参考品一般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和重复性参考品。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需要设置企业参考品。
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原料来源、选择、制备、阴阳性及浓度确认方法或试剂等相关验证资料。使用已知标准物质制备企业参考品时,基质应采用与临床样本相似的基质并说明基质的具体配制过程,如用于唾液样本,需明确人工唾液的制备方法。应当注意所采用标准物质的成分,如为盐酸盐、硫酸盐等。应当在配制参考品过程中计算参考品所含碱基的绝对浓度,以相应化合物单纯碱基的浓度作为参考浓度。企业参考品的设置建议如下:
5.1.4.1阳性参考品
企业阳性参考品设置除应包括正常阳性样本外,还应包括其主要代谢产物及结构类似物样本。
5.1.4.2阴性参考品
企业阴性参考品设置除应包括正常阴性样本外,还应包括其他易引起干扰的结构类似物、常见滥用药物等的含药样本。
5.1.4.3检测限参考品
可设置系列稀释样本,其中应包含检测限水平。
5.1.4.4重复性参考品
建议包括高、低两个浓度的样本,其中一个浓度应为最低检出限附近的浓度。
5.2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
5.2.1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5.2.2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5.2.3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的介绍及筛选,最适反应条件的研究。
5.2.4 包被/标记工艺研究,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如包被/标记液量、浓度、时间、条件等指标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指标的最佳组合。
5.2.5反应条件确定: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反应时间、判读时间、反应温度等条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
5.2.6反应体系中样品加样方式及加样量确定:通过试验确定最佳的加样方式及加样量。
(四)临床评价资料
列入《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21年第70号)的药物滥用检测试剂,可通过方法学比对进行临床评价,评价方法可参照《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相关内容,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评价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同时,建议选择检测范围内一定数量(30例,如被考核试剂无同类产品上市,则应扩大样本数量)样本,在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的实验室,与参考方法(如气相色谱-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进行比对试验。
与参考方法的比对应以阳性样本为主,并包括部分阴性样本,低浓度样本应涵盖最低检出限、最低检出限上下约50%浓度,对于临床较难获得的低值样本,可采用阴性基质对高值样本进行稀释的方式获得,但应对稀释样本进行说明。还应当考虑已知具有明显交叉反应性的所有药物或代谢物,如吗啡检测试剂,除了对吗啡样本进行对比实验外,还应考虑对主要代谢产物为吗啡的原型药物(可待因、海洛因、阿片等)、相关的代谢产物如O6-单乙酰吗啡以及福尔可定、二氢可待因等具有明显交叉反应的化合物进行参考方法的比对。应重点对这些化合物最低检出限附近浓度进行考察。
应对参考方法的方法选择及方法学考察结果进行详细描述。如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应详细介绍样本的衍生化方法、色谱条件、质谱条件、检测离子并提供典型色谱图与质谱图,并说明对确定的检测条件进行方法学考察的具体结果,如方法专属性、灵敏度、线性、精密度、回收率等。
由于某些药物在样本中存在分解或反应过程,因此为保证对比实验结果的准确,应尽量同步进行参考方法和被考核试剂的检测,避免两种检测方法之间样本的长时间放置。
针对目前尚无同类产品上市的新型毒品检测试剂及适用于新样本类型的毒品检测试剂,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8号)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2号)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仅说明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1.临床试验机构
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由于该产品具有特殊使用目的,可以在已经备案的专科医院、戒毒中心等相关诊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应不少于3家,且具专业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试验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试剂均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2.临床试验方法
2.1新型毒品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方法
申请人可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相应参考方法(如气相色谱-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进行临床比对,考察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方法检测结果的一致性。针对临床参考方法应明确其阳性判断值确定方法并提供相关依据。
临床试验资料中各家机构使用的临床参考方法应一致。应对临床参考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并提交性能验证数据,证明临床参考方法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可比性。如临床参考方法委托其他机构完成,还应提交由临床试验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验室开展相关试验的服务合同/协议,提交相关机构资质(实验室应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即CNAS资质等)和选择依据。
2.2 适用于新样本类型的毒品检测试剂
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可选择与相应参考方法(如气相色谱-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进行临床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方法检测的应为同一份样本。具体要求详见2.1。
此外,针对已有其他已经公认的样本类型上市的产品,临床试验还应选择部分病例采用已上市的产品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公认样本类型与新样本类型的比对研究。
3.临床试验受试人群的选择
临床试验的受试人群应来自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该产品的适用人群为药物滥用人群,除有针对性选择目标人群外,还应选择其他药物滥用的交叉反应病例、服用常见药物的潜在干扰病例。所有临床样本来源应可追溯,此外临床试验应纳入部分弱阳性样本。
4.临床试验样本类型
该类产品可能涉及的样本类型包括尿液、唾液等。临床样本的采集建议按照相关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执行。
临床研究人员应注意某些药物在临床样本中的含量会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在设计方案及试验操作步骤上,应尽可能地缩短在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参考方法间的样本放置时间,避免由此带来的试验结果偏差。
5.临床试验样本量
临床试验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数量应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针对与临床参考方法的对比试验,可采用目标值法公式分别估算最低阳性和阴性样本例数。
样本量估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Z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T为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评价指标预期值。
其中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0)建议不低于95%。临床试验结果中,相关评价指标的95%置信区间下限应不低于预设的临床可接受标准。当评价指标P接近100%时,上述样本量估算方法可能不适用,应考虑选择更加适宜的方法进行样本量估算和统计学分析,如精确概率法等。
针对适用于新样本类型的毒品检测试剂与适用于公认的样本类型的毒品检测试剂进行同源比对试验,亦应入组一定数量的阳性及阴性病例,可采用抽样精度的公式进行样本量估算。
6.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
临床试验结果一般以四格表的形式进行总结,并据此计算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灵敏度和特异度,或与对比方法的阳性/阴性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
临床试验报告中应对入组受试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受试者年龄、性别的分布情况,以及临床诊断背景等。特别应针对用于特异性评价的各类受试者进行归类汇总,确认入组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临床试验中如涉及不同样本类型,应针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临床试验中所有不一致结果均应结合病例的药物滥用史、药物使用情况临等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临床试验结果应能够证明产品临床性能满足临床要求。
7.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报告和伦理审查意见,以及该数据适用于中国患者人群的论证资料、境内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的对比资料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差异对于临床试验结果影响的论证资料。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上述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求,论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充分性。
8.临床证据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法规文件要求提交各机构伦理审查意见、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小结、临床试验报告以及临床试验数据库。
(五)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实验操作方法、检验结果的解释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也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的重要文件之一。药物滥用检测试剂通常用于药物滥用的初筛检测,鉴于其预期用途的特殊性,说明书中对预期用途的准确描述、对样本要求与采集、检验结果的解释、检验方法的局限性、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解释尤为重要,有助于使用者正确使用试剂,正确解读结果。
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结合相关法规要求及药物滥用检测试剂的特性,下面对说明书的重点内容作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产品的通用名称按照《办法》中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应为:被测物名称+检测试剂盒(方法学)。如:吗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如为多项检测试剂盒,可命名为:被检物名称(分别列出)+联合检测试剂盒(方法学)。如:吗啡、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如为多项检测试剂盒,且包装规格具有不同的组合形式,可命名为:多项毒品检测试剂盒(方法学);如试剂用于唾液样本,可命名为:被检物名称+唾液检测试剂盒(方法学)。如:吗啡唾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2.【包装规格】
对产品包装规格的描述应包括试剂(不同组合形式)的类型(条形、板型、检测杯等)以及每包装的数量(多少人份)。如:“吗啡/氯胺酮检测试剂:板型:40人份/盒;条型:50人份/盒;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板型:40人份/盒;条型:50人份/盒;尿杯型:5人份/盒。”
3.【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3.1对预期用途的具体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说明适用的样本类型,明确被测物通用名,被测物名称请参照《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或《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药品通用名,且被测物应为药物滥用、药物主要代谢产物及其结构类似物,说明被测物的最低检出限,并强调用于“被测物”的初筛检测,。如: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体尿液中最低检出浓度为50 ng/mL的四氢大麻酚酸,用于四氢大麻酚酸的初筛检测。
3.2简介待测药物的特征,包括分子式、分子结构、其结构类似物、主要代谢途径、药代动力学特征(半衰期)、主要代谢产物及其结构类似物。简介该药物的药理作用,滥用后导致的躯体及精神表现。
3.3被测物检测的确认方法。
预期用途中应描述该试剂仅用于药物滥用的初筛检测,需要进一步确认及评价的样本应采用灵敏度及特异性更高的检测方法进行。如:气相色谱法-质谱法(GC-MS)、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等。
3.4预期使用地点:需强调产品应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使用。
4.【主要组成成分】
4.1应描述试剂条/卡/杯结构组成、检测线、质控线包被及金标记的抗原抗体的生物学来源信息,如抗原结合物、单克隆抗体或多克隆抗体、抗体的动物源性等信息。
4.2应说明实验需要但本试剂盒未提供的主要材料,并提供注册证号或备案号。
5.【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包括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有关试剂保存的重要信息;如有必要,应注明试剂表面变化或变质时情况的描述及相关警示。
应注意描述胶体金试剂对环境温度及湿度的要求,储存条件等。
6.【样本要求】
应明确样本类型、采集方法及样本采集的注意事项;描述样本应使用的收集容器,保持样本稳定性的储存、运输条件及储存时间;描述避免使用的样本类型;描述样本处理方法:如尿液混浊是否需要离心、过滤等;说明样本采集、储存不当可能造成的影响、样本中可能含有其他物质(应明确)造成的影响。
如用于唾液样本的检测,应详细规定唾液样本的采集方法,包括采样部位、停留时间等。该方法应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并能保证采集量的基本恒定。唾液样本应注意提示样本收集前应避免饮水、进食、吸烟、咀嚼口香糖等可能干扰检测样本的行为。
7.【检验方法】
建议描述并以图示形式显示正确的检验操作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可用图示显示不正确的操作方法等。特别注意应强调操作温度及湿度条件、读取结果的时间。
8阳性判断值
应说明被测物在待测样本类型中可检出的最低检出浓度。应依据试剂所能够检测的目标化合物情况对阳性判断值进行科学描述,如吗啡检测试剂除对吗啡显示阳性结果外,还对包括代谢物为吗啡的原型药物以及单乙酰吗啡等主要代谢物呈阳性反应。因此,对阳性判断值的描述应概括为能够检出尿液样本中高于某浓度的吗啡和/或相当量的吗啡结构类似物。
9.【检验结果的解释】
建议明确该检测试剂在设计用途范围内能够检出的药物(药物原型及其代谢产物、同类药物/结构类似物等)。介绍可能造成药物检测阴性的原因,可说明药物转阴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药物使用频率、服药量、代谢率和身体脂肪含量等。结合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及药理作用,介绍待测药物在体内可能存在的时间以及可能持续作用的时间,描述样本采集时间点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有助于结果的解释和判断。
建议描述并以图示形式显示所有可能出现的检测结果(如阳性、阴性、无效等)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包括观察到特定结果之后应当采取的处理方法。如质控线未出现(无效结果)代表的意义、原因分析、应采取的下一步方法、复测与否、复测后结果仍无效所应采取的措施、是否需要使用特异性更高的确认方法等。服用药物之后,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药物才会在样本中出现,且药物在样本中存在的时间有限,如果样本采集过早或过晚,都可能获得阴性结果。建议说明“如检测结果是阴性,不一定代表未服用药物,可能是数天内没有服用受试药物,或可能服用了药物,但未检出。”应建议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重新检测或采用其他方法确认,如怀疑药物滥用时,应当选择另一时间再次检测,或针对其他不同种类药物进行检测。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0.1强调该试剂只用于初筛使用,检测结果不能作为确认药物滥用的依据。对结果的确认必须使用灵敏度和特异性更高的参考分析方法。
10.2描述该方法可能导致假阳性及假阴性结果的原因。
造成假阴性结果的原因包括:样本中药物浓度低于检测试剂最低检出限,低浓度样本无法检出;操作不正确或可能影响检测的其他因素,如运输及储存不当使试剂失效等。
造成假阳性结果的原因包括:服用某些常用药物或食用某些食物所致(请举例)。
10.3其他影响产品性能的因素。
10.4 强调产品应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使用。
11.【产品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的描述应与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一致,注册申请人除了提供分析性能数据的摘要之外,还应对性能评价相应的试验方法(试验设计、地点、人员、操作方法等)进行简要叙述。具体内容包括:
11.1对相应国家参考品的符合情况。
11.2对最低检出限、最低检出限浓度附近样本的验证情况。
11.3特异性研究结果:
交叉反应:应列出所有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药物/化合物及其最低检出浓度,所有经验证无交叉反应性的药物/化合物及其验证的最高浓度。
干扰物质:介绍体内吸收的常用药物或物质,内源性物质或生理条件变化对检测的干扰验证情况。
11.4方法学比对试验方法及结果。
12.【注意事项】
12.1有关试剂准备的注意事项:如保存、运输条件,检测环境要求等。
12.2有关样本准备、储存的注意事项:有关样本可能受到污染导致的错误结果,如尿液中含有漂白剂、明矾以及样本量是否会影响测试结果等。
12.3保证检测结果正确判读的注意事项:如读取结果的时间、光线条件以及在判读时间内颜色深浅对判读结果的影响。
12.4生物安全性警告:接触到的临床样本、实验废弃物、一次性使用物品等材料应当作为潜在传染物进行处理,并且采用符合法规的预防措施。
12.5其他可能影响检测灵敏度和特异性的注意事项。
四、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21年10月1日
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2号)
3.《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9月28日
4.《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21年第70号),2021年10月1日
5.《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9月18日
4. Mandatory Guidelines for Federal Workplace Drug Testing Program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Federal Register / Vol. 73, No. 228 / Tuesday, November 25, 2008 / Notices。
5. Premarket Submission and Labeling Recommendations for Drugs of Abuse Screening Tests .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
|